时间:2023-05-18 18:49:13 | 作者:admin
“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以来,道路货运企业出现税负增加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税率提高和进项抵扣不足。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经过深入调研,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反映,同时配合中物联研究室先后就进项抵扣不足问题提出抵率、抵额和抵费三大解决方案,以便实现“只减不增”的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号公告基本采纳了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提出的抵费方案。为此,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邀请公路货运分会专家委员会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对国家税务总局30号公告关于道路货运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的解读
“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以来,道路货运企业出现税负增加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税率提高和进项抵扣不足。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经过深入调研,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反映,同时配合中物联研究室先后就进项抵扣不足问题提出抵率、抵额和抵费三大解决方案,以便实现“只减不增”的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号公告基本采纳了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提出的抵费方案。为此,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邀请公路货运分会专家委员会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王坚:
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轮值会长
国税总局放大招 利好无车承运人
2016年交通运输部试行的无车承运人制度,解决了合同承运方开具11%运输业发票的合法性问题。但是由于运输市场的现状是实际承运方往往是个体司机,其无法或者很难开具承运发票给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的成本和进项一直无法得到解决。
无车承运人制度试点启动前,交通部就无车承运人的成本和进项征求社会意见后,多次协调国税总局。试点启动后,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也就此专题向交通运输部、国税总局行文,明确提出应允许无车承运人以支付给个体司机油费、路桥费抵扣成本和进项,以化解无车承运人的税务风险,降低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7年8月14日,国税总局30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这个公告的发布,使无车承运人的成本和进项得到了解决,使现在无车承运人实际在普遍使用的给油卡,收路桥费发票等方式阳光化,解决了很多物流企业担忧的税务风险。今后无车承运人可以用给个体司机的油费、路桥费、劳务费等三张发票完全覆盖成本和进项。据测算,如果采用这种方式,无车承运人的增值税税负率约在5%-6%,这是一个合理的水平。
与此同时,税源从原来所谓的“运输公司”向无车承运人集中,可以预计的是,无车承运人将成为纳税大户,各地争抢无车承运人将会愈演愈烈。
应该看到,这个文件本身还有一定的不足,个人理解此公告的本意是解决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但文件用了“实际承运人”这个概念,实际承运人可以是可开具发票的车队,也可以是不可开具发票的个体司机。如果合同承运方给车队油卡或者路桥,必然造成油卡泛滥,而且给会计核算造成麻烦,试想一下车队收到油卡的ETC充值将如何记收入和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规定了油卡必须是“自行采购”,因此将收到的油卡再转给第三方应认定为非法。
在新政情况下,个体司机的油卡会不会越来越多了,个人认为不会,理论上说,无车承运人给个体司机油卡应仅限于本航次所产生的油费。
道路运输业的营改增还有二个变化值得期待:
1、高速公路通行费年底将统一开票,根据实际使用路段的属性明确抵扣额。 2、2017年底前完善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
相信随着这二项制度的落地,道路运输业的业态会更加丰富和完善。
冯雷:
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副会长
“多此一举”的意义是什么?
从上周五夜里开始,物流圈的朋友开始喜大普奔,传颂着一条税总新公告,透过几行专业性的微言大义,简单地解读就是“物流企业用油费和路桥费抵扣合法了”!
这是一条新规吗?网上有朋友不解:“不是问题的问题,也要发公告,这不是多此一举吗?增值税这是咋了?”。
无论从法理还是明文规定来说,税总从来就没有限制过物流企业的合理抵扣,油费和路桥费明摆着是物流企业的成本。所以,这算不得是一条“新规”,而是长期以来的“墨守陈规”。
“陈规”陈在哪?陈在理论不符实际。
这个成本是你物流企业的“直接成本支出”吗?特别是对于搞无车承运的物流企业,好像去哪里加油、支出路桥成本是卡车司机自己控制的吧?你物流企业能否举证是你花了这个钱吗?显然不能。既使所有人都可以同意运了货必然会有相应的物耗,但是举证这一箱油和这一趟业务相关,实在是一个天大的难题。于是,从理论上讲就有了另外一个尺度:车是不是你的?车不是你的为什么车上的物耗你拿来抵扣?这么一说,无车承运的抵扣就又违规了。
让无车承运能合法立足市场的配套政策到底在哪里?从理论上讲,在产业环节中存在大量的个体承运人的现实下,只有“核定征收”是根本解法,但这对目前来说实在是一个天大的挑战。所以,在此之前,首先要保证无车承运企业的生存。尽管只是对“不是问题的问题”发了个文,但也值得喜大普奔,只有解决了生存问题,才能谈发展。
那把悬在物流企业头上的剑终于被拿掉了!
陈兴元:
天津安联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副会长
2017年8月14日,国税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于困扰我国公路运输行业营改增存在的痼疾,予以明确的清除。对道路运输行业来说,是降低制度性成本,维护市场公平,释放行业生产力的重要的标志。下面就第二条所涉及的内容,笔者结合运输行业实际运营情况予以解读。
文件表述: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
解读:
1、界定条款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无车承运人,本条款适用于道路运输行业外包业务
2、纳税人必须是以承运人地位出现,与上游下游签订的是运输合同,从事运输经营行为
3、实际承运人具体指实际执行运输业务的车主(司机)
文件表述: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
1、必须是纳税人自行采购的生产资料。
2、可抵扣生产资料项目:燃油和路桥费
3、允许纳税人因运输业务需求自行所采购的生产资料作为进项抵扣
文件表述:(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解读:
1、纳税人采购的生产资料必须是交给实际承运人(车主或司机)直接使用的
2、生产资料的消耗必须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文件表述:(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解读:
1、获取的相关增值税发票必须是可抵扣的专用发票,路桥费发票是经营性公路开具的路桥发票
2、获取发票的路径必须合规。
其他延伸性解读:
1、文件生效时间:2017年9月1日
2、纳税人在使用油和路桥费进行抵扣时,必须与业务合同一直,同时与实际承运人(车主或司机)提供的运输发票相匹配。
3、实际承运人能够给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是实现燃油及路桥票进项抵扣的一个隐含前提。
4、对于现在市场滥用生产资料进行抵扣的现象予以明确的规范,统一了运输外包业务的抵扣原则和类目
5、统一了各地区税务机关对于运输外包业务生产资料进项抵扣的认识,为税收征管过程当中的规范执法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熊晔:
上海申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专家委员会特约专家
税总的第30号文第二条关于承运人进项抵扣的项目,对物流行业无车承运人模式的探索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我认为这次新政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1)迎合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税务细则,有利于无车承运人模式的规范发展。
税务新政的出台对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税务模式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物流行业无车承运人模式在探索中,前期由于没有明确的新政政策,所以在具体落地过程中,一部分企业只能采取再次外包给有开票资质的物流公司来规避税务风险,另一部分企业采取自行购车或者租车的模式,变相的把无车承运转变成了有车承运。这使得无车承运这一新的模式在探索过程中举步维艰。现在税务新政的出台,使无车承运有法可依,有利于无车承运人这一新兴物流模式健康发展。
(2)提出实际承运人概念,给予实际承运人合法纳税地位。
一直以来,物流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最为头疼的就是实际承运人的挂靠性质问题。挂靠公司不实际开具发票,但是却拥有运输车辆的所有权和名义上的营运权,如果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那么其不具备开票资质,则无法取得合法进项。30号文中明确提出了实际承运人的承运地位,给予了实际承运人合法的纳税地位,也对除可进项的油料和路桥费外的实际承运人的劳务所得税费缴纳留下了可期待的税务筹划空间。
(3)进项抵扣强调当次使用,强化了无车承运人的过程管控。 税务总局明确所有的进项取得是当次运输产生的进项,这一要求对企业财务体系要求极高,要求以此方式抵扣的单位,必须逐车逐单进行成本拆分和核算。这种模式要求严格的过程管控和核算对应。做不到一一对应的企业,可能会被市场所淘汰。
(4)混合抵扣的模式降低了现有无车承运单位的税务成本水平,使行业竞争更加公平。
混合抵扣强调了当次使用,逐次入账的原则,在有效管控油料成本和路桥费成本的比例前提下,无车承运单位的成本与有车运营单位的成本和税务成本水平大致相当,极大的增强了无车承运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使整个行业竞争更加公平,也杜绝了新的开票公司的产生。
王嘉思
天津陆路港公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副会长
30号文对于缓解无车运输公司进行承运业务进项抵扣不足,公路货运行业降低税负成本具有积极意义,这是交通部、中物联公路分会与国税总局积极沟通的成果。
按照文件的逻辑,个体车辆实际承运人(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将承运人自行采购的成品油等计入进项抵扣的基础凭证。 基本的操作办法是,实际承运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带着运输合同、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身份证、车辆产权证等材料,到国税局进行税务窗口代开发票。以上材料是证明运输行为真实性的凭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公路货运行业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承运人已经在使用的移动互联网追踪技术,此做法产生的车辆运输轨迹信息数据、电子合同与相关证件的电子文档经开票地国税部门的认定后,可作为开票凭证。这大幅提高了承运人的运营效率,为新政策的落地奠定基础。
以下为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物流业贯穿一二三产业,衔接生产与消费,涉及领域广、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2017年年内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参照国际规则,优化部分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促进安全便利运输。(交通运输部负责)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统筹优化交通安全和通行管控措施。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并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督促落实。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货车应主动配合进站接受检查。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要科学合理,符合治理工作实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全国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在部分省份探索实行车辆道路运输证异地年审。(交通运输部负责)2017年年内将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并,并允许普通道路货运车辆异地办理,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会同质检总局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指导地方开展快递领域工商登记“一照多址”改革。(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国家邮政局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2017年年内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加快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
二、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立法,统筹研究统一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年内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七)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选择部分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严格做好甘肃、青海、内蒙古、宁夏四省(区)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2017年年内出台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实施方案,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完成部、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
(九)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全面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交通运输部负责)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拖轮计费方式,修订发布《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杂费、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费用、企业自备车检修费用等,以及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短驳等两端收费。(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十)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各地要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一)布局和完善一批国家级物流枢纽。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配套衔接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结合编制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并在规划和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二)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安全监管要求,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衔接。统筹利用车购税等相关资金支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畅通港站枢纽“微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铁路物流服务水平。着力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发挥铁路长距离干线运输优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量占全国货运总量的比重。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物流,支持高铁、快递联动发展。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园区、大型制造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按需开行货物列车。加快一级和二级铁路物流基地建设,重点加强进厂、进园、进港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企业自备载运工具的共管共用,提高企业自备载运工具的运用效率。大力推进物联网、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信息技术在铁路物流服务中的应用。(中国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负责)
(十四)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取得突破。做好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作,大力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积极发展厢式半挂车多式联运,有序发展驮背运输,力争2017年年内开通驮背多式联运试验线路。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完善铁路货运相关信息系统,以铁水联运、中欧班列为重点,加强多式联运信息交换。(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十五)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支持地方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缓解通行压力,提高配送效率。加强配送车辆停靠作业管理,结合实际设置专用临时停车位等停靠作业区域。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四、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行效率
(十七)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扩大资源配置范围,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八)开展仓储智能化试点示范。结合国家智能化仓储物流基地示范工作,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加快智能化发展步伐,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降低仓储管理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十九)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包装、搬倒等成本。(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标准委负责)
(二十)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2017年年内完成60%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淘汰。保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适时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二十一)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研究制定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物流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结合智能制造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关键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化,推广应用智能物流装备。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负责)
(二十三)提升制造业物流管理水平。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制度,分行业逐步建立物流成本对标体系,引导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二十四)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检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资源,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结合物流园区标准的修订,推动各物流园区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兼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研究制定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二十七)探索开展物流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顺应物流业创新发展趋势,选取部分省市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本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
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 纳税人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代开单位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四条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一、 相关背景
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大多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作为公路运输主体,社会个体车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经营灵活,流动性强,跨区域运输普遍存在,其在异地开展运输业务时,如果无法及时出具发票,容易对其经营造成影响。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积极研究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便利。
二、《办法》的具体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适用主体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
第二,明确了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明确了纳税人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后续发生填写错误、服务中止、折让等情形,需要办理作废、红冲、重开、退税等事宜,也应由原代开单位予以办理。
第四,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和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据监控和分析。
第五,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职能等其他事项。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电子发票来了!
2018年1月1日凌晨0点,收费公路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一刻,全国通行费电子发票正式上线,同时全国第一张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顺利开出,标志着“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整体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全国通行费电子发票发布会现场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
全国第一张可抵扣通行费增值税消费类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辽宁
鞍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先生成为全国第一个幸运儿
接下来,全国将陆续开始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工作。
电子发票的好处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四大“利好”:
一、可报销入账;
二、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三、有利于车主保存使用发票;
四、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推行后,必将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升级,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多便捷服务。
电子发票开具工作启动这半年来……
2017年7月5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持续为企业减负助力经济升级,采取减税清费的重要措施,确定在年底前实现统一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这标志着中国电子发票应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
2017年7月初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安排部署,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实施方案》,对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步骤、保障措施进行了具体部署。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发布,从发票形式、开具方式、发票服务、车道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总体技术方案》、《收费公路通行费数据编码与交换规则》发布,对系统建设、系统数据和测试联调等方面明确了技术标准和要求。
2017年8月中旬
交通运输部召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电视电话布置会议,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17年12月底
历时5个多月,随着部省联网清分结算系统的升级改造完成,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初步实现了上线运行的条件,标志着全国6000万ETC用户可以使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系统上线运行、开具出第一张发票,只是“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整体工作”的第一步,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还将开展高速公路收费车道高清车牌识别系统升级改造、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建设等工作,力争全面、圆满完成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整体工作。
以下是好多车CEO杨叶龙在湖南长沙举办的“第九届物流信息化大会”上的分享内容。
无车承运人全是问题?为何都还在做?
大家一定是认为方向是对的,国人在马云多次演讲中一定都学到了一个概念,那就是站在未来看现在,方向就是未来,认清了对的方向,那就是当下如何去做的问题,你既然是做未来,那当下当然是一堆问题,甚至看到的全部是问题。
物流行业发展至今,大会小会所有老师们都在说到了变革的时候,因为早期的基础性沉淀和发展已经完成,就像中国经济早期的发展一样,而靠房地产就像物流行业靠关系这个事情一样,爽,但不能持续了,所以都要看如何长线长效发展,降本增效的意识绝对不是现在才有,但行动已到了必须做的时候,就是今天,立刻,马上。
无车承认人平台未来在物流当中该怎么做?
物流太大,物流跟运输还是两个事情,从货主到个体司机之间一定有两个群体存在,一个专注于玩车的,一个玩货的,无车承运人应该重点专注于怎么玩车这个事情上。
玩车的最核心是什么?
现在从供给来看,车是够的,你再怎么加车也都无法跟社会化运力抗衡。核心是如何做运力组织,运力组织绝对不是靠之前这种熟人的关系,靠怎么压账款这种线下方式了,肯定是靠系统化的方式,怎么做到系统化调度,信用评价体系。
好多车15年跟联物流平台合作,我们知道单方面无法把诚信这个事情做起来,联物流平台有这个实力。现在物流用车过程中,你不知道哪些运力是好的,也不知道哪些运力是差的,因此你在做的过程中谈不上所谓的运力分层,只能是基于生意来,谁的车便宜,就把这个事情做了,但是这个便宜是相对的。
我们好多车的一站式订车服务,订车到运输完成之后,我对他有个评价,物流公司对他也有评价,和没有这种评价相差太大了,平均运费1W,能相差到1000,这个差异蛮大的。
无车承运人平台该怎么去做?
平台要沉下心来,去模拟系统,去模拟规则,让这个事情变得是在计算机里面能运转起来,而不是靠人工大脑去做的。很多的经验留在大脑里面,无法优化你的运力组织,优化不了你的运力,只能向上找生存,只能干物流这块,只能在资金、税务层面找利润。因为无法在业务本身去找利润。
作为无车承运人,如何高效组织运力是无车承运模式的关键,系统加运营是核心。我们就是在做运力服务产品化,核心就是打造系统和提升运力组织的运营能力。
所以说起无车承运,我从来不类比罗宾逊,他是标准的三方物流公司,而无车承运就是针对运输,无车承运人平台做好承运,做好诚信车的事情,让大家用起车来放心。
好多车是一家致力于提升公路运输产业链整体运行效率的互联网平台型公司,打造中国公路运输运力服务平台。平台连接和服务物流企业和个体司机,通过货源运力数据化分层、标准化结算、标准化异常,将运力服务产品化。让物流企业获得优质且低成本的运力服务,让个体司机专注于道路运输且赚更多钱。
@摘自物流沙龙
本文地址:[无车承运人]5位行业大牛为你解读:税总30号公告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http:/www.606212.com/a/1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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