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1:35:36 | 作者:admin
□本报记者张颖川
风险,是物流企业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经常面对甚至必然会面对的一个问题。由于物流企业链接着“生产-运输-销售”的整个环节,发挥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所以也隐藏着更多、更大的风险。各种风险就如同病菌一样潜伏于运输链条的各个环节,稍有疏忽即会引起整个链条的连锁病痛反应,不仅给物流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还会引起供应链上下游的整体波动。所以,如何更好地防范、规避运输风险,是必须要解决的一道课题。那么,物流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风险?如何依法进行防范和规避呢?下面这个案例,可以给人很多启示。
货车难回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当时,潘先生承接了北流市民安镇一家水泥厂的运输工作,负责运送23吨水泥到广东电白县。半个月后,潘先生雇佣的司机邓某再次帮该公司运送水泥到电白县,途经上次要货的经销商铺时,却被4个人强行拦住去路。原来是上次运来的水泥不合格,当地人使用10几天后都没有凝固,经销商几次打电话要求厂方承担责任却未果。气愤的经销商这次不等司机邓某理论,就强行扣押下运输车辆,并要求邓某叫厂方派人来处理问题。
手足无措的邓某立刻把事情告诉车主潘先生。潘先生本想通过报警取回车辆,不料这次运送的货物也出了问题:经广东电白县工商局查验,此次运送的水泥每包重量并没有达到100斤,不达标。电白县工商局随即将车辆和货物扣押整整1个月。工商局的两份检查报告显示:车辆第一次运送的水泥质量有问题,不能凝固;第二次运输的水泥重量不足,不达标。
办理完罚款手续后,邓某于7月19日从工商局拿回了车辆,却在一个停车场的门口又被经销商派来的10几人拦截。又一次扣押货车的经销商给司机邓某留下话:“不找厂家的人过来解决问题,车子就不能开走。”
据潘先生反映,车辆被抢走扣押后,他首先到车辆被抢地派出所报案,请求帮忙追回车辆,可得到的回答是:“经销商不是‘抢’车,而是暂时强制保管,不便立案。”而且现在车辆已经被拉走,应该由车辆现在放置地派出所负责。潘先生又向车辆放置地派出所反映情况,却得到:“这里的人很野蛮,你的案子很难办。你不叫人来,我们也没有办法”的答复。
据了解,潘先生也曾向北流市工商部门求助,但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不是这次事件中的消费者,加之事件是跨区域扣押车辆,他们也很难做,建议他直接找厂家协商解决。
那么厂方的态度又如何呢?“我们的水泥质量没有问题,而且我们的水泥也没有运往广东,这是潘先生与经销商之间的问题,厂家无法对此负责!”该水泥厂负责人宋先生表示。俨然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而据记者了解,潘先生至今仍保留着盖有该水泥厂印章的出货单,这表明潘先生确实运输过该厂的水泥,然而厂家的这种态度却让问题的解决成了泡影。
现在,潘先生的车辆被扣押已超过3个多月,至今还没有能够收回。据估算,潘先生的车往返北流市至电白县一趟,收入有1200元左右,开车以来每天至少能赚700元以上,1个月通常有1万多元的利润。照此看来,他的损失已达3万余元,再加上被电白县工商局罚款的5000元,靠车吃饭的潘先生因“水泥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不算小数目。“货物有问题是厂家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拉货的人承担损失?”潘先生对此实在不解。3个多月的努力至今还只是徒劳,但潘先生表示自己不会放弃追回车辆,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谁来担责
通过对上述事件的了解和分析,可以确定送货人、水泥厂方、经销商三方之间的关系:送货人与水泥厂是运输合同的合同双方;水泥厂与经销商是买卖合同(水泥)的合同双方;经销商与送货人不存在合同关系。鉴于此,一个问题也相应呈现出来,那就是: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对于这个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晓华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水泥厂方、经销商、两地公安机关、广东电白县工商局对此事件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如果经销商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水泥)存有质量问题,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通过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但无权强行扣押送货人的运输车辆。因此,经销商应对送货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乔晓华看来,水泥厂方就送货人的车辆被扣押事件置之不理,亦属于侵权行为。首先,潘先生持有水泥厂方出具的盖有水泥厂公章的出货单,可以证实其运送的水泥系本事件所涉及的水泥厂方的水泥。水泥厂方掩盖潘先生运输该厂水泥这一事实,目的是规避承担因水泥质量引发的责任。现水泥厂方将其责任推给送货人,具有明显过错;其次,送货人的车辆被扣原因是因为其售出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水泥厂方有附随义务,协助送货人追回被扣车辆。因此,水泥厂方具有过错,因其未及时处理与经销商的纠纷,导致了送货人的损失扩大,水泥厂方应对送货人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而作为公安机关,无论其隶属于侵权发生地还是侵权结果地,都应当履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从本事件分析,两地的公安机关均以主观理由进行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送货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另外,广东电白县工商局的处罚也不具有合法性。送货人不是水泥的供应方(所有者),广东电白县工商局不应对送货人作出处罚,系处罚对象错误;广东电白县工商局的处罚程序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广东电白县工商局对送货人作出的处罚,程序、实体均属违法,送货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针对送货人损失的赔偿,经销商、水泥厂及不作为的公安机关等均负有赔偿责任,但赔偿主体的选择性还取决于送货人。乔晓华认为,送货人可以要求经销商、水泥厂方赔偿经济损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即可。而要求不作为公安机关赔偿则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该事件中经销商是直接侵权责任者,送货人可以放弃对其他侵权者的起诉,而仅起诉经销商,要求其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送货人也可以将经销商、水泥厂方作为共同侵权人,让二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如何规避
其实,上述事件只是众多运输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对事件的分析,探寻出了运输风险的责任归属问题。然而,事件透视的也只是问题的表面,还有更深层、更重要的需要解决,那就是如何依法防范和规避运输环节的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有多个层面,包括民事风险、刑事风险、行政风险,以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风险。所以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做好防范预警工作,将运输风险规避在襁褓之中。
据乔晓华介绍,民事风险来自侵权人的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侵权人的故意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上述案例所涉及到的故意扣押,以及强行阻止通过道路、强抢运输物资等行为带来的风险;侵权人的过失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车辆碰撞等主观过失带来的风险。“对于民事风险来说,物流企业应与托运方签署书面的运输合同,就具体运输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与托运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托运方或托运物品(质量或其他原因)导致承运方受损的,由托运方向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就人身、货物及车辆投保相应的保险。”乔晓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至于刑事风险,主要包括运输途中发生的盗窃、抢劫及其他刑事犯罪所带来的风险;而行政风险主要来自运输途中的行政处罚,如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导致的处罚。对于这两类风险,乔晓华建议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采取给人身、货物及车辆投保相应的保险等措施,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超高、超重运载货物,避免疲劳驾驶等现象的发生。
当然,物流运输的链条是一个整体,要想全面地规避风险,只有物流企业一方面发力是不够的,还须生产方、销售方等上下游企业齐心协力,互相配合,把好产品质量关,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运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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