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9:14:39 | 作者:admin
包装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不仅为保证产品质量不发生变化、数量完整而且是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污染等事故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安全运输的基础。对道路危险货物的包装有下列基本要求:
①包装的材质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适应,即包装及容器与所装危险货物直接接触部分,不应受其化学反应的影响。
②包装及容器应具有一定的强度,能经受运输过程中正常的冲击、震动、挤压和摩擦。
③包装的封口必须严密、牢靠,并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④内、外包装之间应加适当的衬垫,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内、外包装之间、包装和包装之间以及包装与车辆、装卸机具之间发生冲撞、摩擦、震动而使内容器破损。同时又能防止液体货挥发和渗漏,并当其洒漏时,可起吸附作用。
⑤包装应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湿度的变化,以适应各地气温、相对湿度的差异。
⑥包装的质量、规格和形式应适应运输、装卸和搬运条件如包装的质量和体积,不能过重;形式结构便于各种装卸方式作业;外形尺寸应与有关运输工具包括托盘、集装箱的容积、载质量相匹配等。
⑦应有规定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以利运输、装卸、搬运等安全作业。
包装标记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分为认别标记和储运指示标记。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除前述两种标记外还须有危险性标记,以明确显着地识别危险货物的性质。
托运
托运人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托运单上要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对于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
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危险货物托运单必须是红色的或带有红色标志,以引起注意;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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