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9:13:52 | 作者:admin
在运输的货物中如果有易燃品的话,运输的时候就要注意了,易燃品的燃点是非常低的,尤其是像现在的这种天气,非常的危险。易燃品一旦被点燃了那么就会迅速的燃烧起来,一发不可收拾,可能在燃烧的过程中还会伴随着一些有毒的气体散发出来并且伴随着爆炸。
易燃品是分为两类的,分别是一级易燃品和二级易燃品。一级易燃品的燃点较低≤200 ℃,易爆炸燃烧,燃烧时反应剧烈,放出大量剧毒气体。二级易燃品燃点通常在200-400 ℃,燃烧速度慢、毒性较小,有时能爆炸。在燃烧的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吸收身体中的话可能会出现轻微的中毒现象,需要及时的送到医院进行医治。
对其存储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一个通风的仓库放置,而且仓库的温度不能超过32度,湿度不能超过80%。一旦发生了意外的话,可以使用雾状水、二氧化碳、干粉以及抗溶性泡沫灭火,灭火一定要及时,避免火势的增大出现更大的损失。在发生火灾的时候可能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会超出标准,所以在灭火的时候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过滤式呼吸器,戴上橡胶手套,一切的防护工作都要做全。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请注意防火危险货物运输,避免引起火灾,危险品运输应使用无火花工具处理,车内严禁吸烟不应该靠近明火,热的地方,在阳光下曝晒。油轮船舶在装卸暂停,应该安装一个良好的地面,驾驶时,应使地面着陆,为防止静电起火。
注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装运前根据其性质,运输距离,沿着道路等以安全的方式打包。包装必须是强大的,紧张,以及明确的包装,规格,很容易辨认的标志。
运载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使用适当的,爆炸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使用拖车火车,三辆汽车,摩托车,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装置,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易燃材料,不得使用拖拉机装运。另外两个固定危险品运输,危险品等可能不能用自卸车装运。
注意停车运载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没有学校,写字楼,市场,古迹,风景名胜公园,如需要在这些领域或临时停车装卸作业,保障措施应采取的同意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要留人看守的停车场,不允许闲杂人员驶来的车辆,让车上的人,以确保车辆的安全。
注意处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卸现场,灯光,标志,消防安全装卸设施必须符合的条件。装卸危险品运输,汽车应停放在露天,装卸工人应注意自我保护,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遵守规则,轻装,轻卸,非摔碰,撞击,轧辊,压榨和倒挂,怕湿货物应用篷布覆盖,货物必须堆放整齐,紧密。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不同不能混车,如雷管,炸药等,不要捆绑的汽车。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卸载的的汽车残留,污染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工具必须清洗消毒后应清洗。如果没有彻底消毒,非装运食用,药材,饲料和动物。凡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固有的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或因摩擦,振动,冲击,温度和湿度暴露或其他外部因素,危及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列为危险品货物运输。
注排水散装运输危险品大量泄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现象,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妥善处理危险品运输。散落的炸药,它应该被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修理或更换包装的散装炸药及时渗漏水浸泡,要求当地警方处理消防队员;店压缩或液化气罐泄漏,你应该将它移动到空气空间,水冷却气缸泄漏氨气泄漏,你可以沉浸在。等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易燃固体散料,应迅速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散包装,磷在水中浸泡后立即分散,钠,钾等必须用煤油或液体石蜡鼓浸泡在装满水的易燃液体泄漏,向上泄漏面积应该是迅速和及时的安全通风的地方修理或更换包装,泄漏物,用沙土,干燥的土壤覆盖后不扫。
运输危险品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根据我国的《运输法》规定,如果以及物流公司想要运输危险品的话,那么就需要具备的一定的条件方可,到底物流公司应该要具备哪些条件呢,请大家往下仔细的看就会明白了。
1、该物流公司应当要具备紧急事故的应对措施,就是指如果在危险品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的话,那么就需要有一套应急的措施是专门应对这些事故的,这个是必备的。
2、物流公司本身就应当要符合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以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里面的条令,毕竟物流公司可能有的时候要存放危险品,所以这些条件是需要满足的。
3、员工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危险品运输并不是每个司机都能做的事情,应当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才行,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驾龄,另外还要经过考试,考到一个上岗证才能从事这份行业。
4、要有一套明文规定,在企业制度里面要着重强调对于运输危险品的注意事项,时刻提醒着员工,让他们注意,将这些注意事项深入员工的脑海里面并且坚决执行安全操作流程。
装载货物要到现场负责监督,详细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要按照堆码整齐、靠紧妥帖、平整牢固、均匀平衡、易于点数的基本要求进行。各种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不能混装,做到一车一货。如果一定要混装,也要参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配装表中进行。
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使用,由专职人员开出的领料单去指定仓库领取物品,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严禁无单领取物品。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压缩气瓶在生产现场时,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应放在指定位置,气瓶使用者必须固定好气瓶,防止碰倒,发生意外。使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用氧气、乙炔、液化气,瓶阀周围严禁沾有油脂等易燃物品,安装减压表时,要检查瓶阀和出气口内有无油脂等杂物。
行车要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礼让三先”,在恰当的情况下,主动避让各种车辆,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安全距离,严禁违法超车。不能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赌气车、霸王车,使车辆保持平稳、中速行驶。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驾驶中要尽量少用紧急刹车,以保持货物的稳定,确保行车安全。承载易燃易爆品时,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的桶与桶之间要用编织袋充填空隙。容器罐装液体时,应预留容积不得少于总容量5%的膨胀余量。装载有毒有害货物时,要站在上风处。更要注意,装载的任何化工产品都要加盖雨布,以防交会车时飞落的烟头。
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瓶内气体,使用时不得全部用完,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氧气应留有0.3–0.8Mpa的余气,乙炔应留有0.3–0.5Mpa的余气,防止空气中的混合气体吸入钢瓶而导致危险。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按操作规范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使用。如发生泄漏污染,应立即打扫干净。粘有化学品的物料,如纸张、抹布等放入指定的桶中,并统一送入废弃物堆置场所。严禁在下水沟排放化学物品。
运输危险的货物是需要非常小心的,一不小心就会出现意外,因此进行危险品运输的时候不仅仅要驾驶人员的驾龄、经验足够,而且运输的车辆也不能含糊。因此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车辆才能运输危险品。
1、如果车辆运输的氧化物或者有机过氧物质的货物,那么就应该使用箱式控温的专用车,这样的话会更加的安全。
2、如果货物是属于易燃易爆货物的话,该车辆上面应当要配置符合法律规定的导静电的橡胶拖地装置。
3、一辆罐式车运输年限已经达到了七年的话,那么其体积、容量都应当要和载装的货物相匹配,否则是不能够进行危险品运输的。
4、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相信说道油罐车大家应该都知道是用来干嘛的,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看到油罐车,在运输的时候都会油罐车车身上面都会写上“易燃、危险品”的字样,所以在驾驶油罐车的驾驶人员们也应当要在注意了,在驾驶油罐车的时候需要准备三样物品,灭火器、铁钉鞋以及排气管。一旦发生一些意外事故的时候驾驶人员可以自行解决,不会让火势得到蔓延。
驾驶油罐车也是一件非常危险的工作,油罐应当要密封,要保证放油阀门以及放油管没有任何遗漏的地方,如果在冬季发生油罐车的沉淀槽冻结的情况,那么驾驶人员就要注意了,千万不能用火烤,最适当的办法就是用热水或者用蒸汽对其进行融化,这样的效果是最好的,还有一种办法代价是比较大的,就是将油罐车驾驶到一个暖房进行解冻,让沉淀槽得到充分的解冻。
在运输的途中如果驾驶人员休息一会的话,那么在油罐车旁边是严谨抽烟的,不能出现任何的火种,在夏天的时候最好将油罐车停在阴凉处。如果碰到雷雨天气油罐车被迫停车的话,那么驾驶人员记住了,油罐车所停车的地方不能靠近电线杆以及大树的下面,否则很有可能在雨天的发生发生火灾,更严重的还会产生爆炸。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对油罐车进行检修的话,检修人员身上是不能带有火种的,一切以生命安全为主。
危险品运输的工作虽然危险,但是工资却比同行业的物流人员高很多,这也就验证了那句话“高风险,高利润”。目前有许多人都去报考危险品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危险品押运员执照,当然了报名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有意向的朋友们可以来看看。
1、驾驶员须知:
需要准备以下的几种材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以及工作单位的公章,另外还要准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和复印件,这里报考人员要注意了,资格证书应当要满三年以上才有报考资格。此外,身份证、驾驶证都要准备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驾驶的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责任事故。
2、押运员须知:
应当要事先将下列的资料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还要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公章,学历初中以上即可,带复印件就行。
腐蚀品也是危险品当中的一种,在装卸危险品的时候应当要注意了,身体不能有裸露在外的部位接触到腐蚀品,这是非常重要的,具体的装卸原则大家可以来看看下文是怎么说的。
1、装卸作业前应穿戴防护用具防止腐蚀,对于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的货物,应当配备防毒面具。
2、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密封,防止泄漏,特别是防止内包装损坏。
3、装卸作业前应穿戴防腐蚀的防护用品,并穿戴带有面罩的安全冒。对易散发有毒蒸气或烟雾的货物,应配备防毒面具。
4、装载和卸载操作时,应轻轻地,到容器中,以防止损坏。液体腐蚀性物质应承担不堪重负,避免振动,摩擦,易碎货物包装容器的,不拖拉,旋转,碰撞,包装不包括组合套装不得堆放装运。
在进行危险品运输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在此同时也是运输市场上最为重要,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危险品运输的专业人士说,危险品运输的安全问题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稍不小心,就会影响到他人的生活,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性,所以大家一定的重视起来,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危险品运输的万无一失。 由于危险品所运输的分类是很多的,在此可根据运输的货品不同,运输的要求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作为运输人员需对所需要运输的货物进行了解,这样才可确保安全送达目的地。 除此之外,还需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其运输路线,停靠位置及车辆速度等。在此同时,车辆的清洁也是非常重要的,避免再次运输其他货物时,出现什么不利影响和危害。
在进行运输中,哪些是为特殊化的危险品运输呢?据专业人士说,化学品也是危险品中的一员,我们在运输过程前,需做好一切相关的安全措施,以此来避免不会造成对人身的伤害。为此,下面就由专业人士为大家介绍哪些是特殊化的危险品:
一、对于遇热会出现燃烧或是爆炸等情况的危险品,我们在运输时,一定要做好相关的隔热降温的措施,最好是能够选择在夜间运输,以此来避免阳光的直射。
二、对于遇潮,遇水就会出现燃烧,爆炸等情况的危险品,而在进行运输时,大家要查清沿途的天气情况,避免在潮湿或是阴雨天气进行运输,通知还要做好相关的防潮遮雨措施,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三、在危险品装卸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轻拿轻放,以此来避免出现碰撞,摩擦等情况的发生。
危险品运输的过程中驾驶员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驾驶员应当要非常的了解,就像在行驶夜路的时候,驾驶员就应该在夜间有照明的道路上行车,不要一会儿踩制动踏板,一会儿向右转动转向盘。如遇到对向车驾驶员使用远光灯,使自己难以看清前方时,豁要减速或停车.这点要特别注意。并且需要预防行车时驾驶疲劳。由于夜间行车驾驶员看不到道路两边的景物,兴奋性刺激物少,容易产生驾驶疲劳,如稍有感觉,应停车休息或下车做些体操运动,不可勉强继续行车,以保安全。
除此之外夜间行车要注意严格控制车速。因夜间行车由亮到暗处时,眼睛适应性差,驶经弯道、坡路、桥梁、窄路和不易看清的地方应降低车速行驶,在繁华街道上的宽虹灯和其他灯光照射刺激驾驶员眼睛,交叉路口附近的霓虹灯对驾驶员辨别交通信号的灯色有影响,特别是遇到雨雪大雾恶劣天气时,更要严格控制车速,并做好随时停车准备。还要注意从左侧横过马路的行人。在城市道路交通繁华地段,有时对向车道上排满等待绿灯通过的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常常有些行人从两车缝隙里跑出,从左向右横过马路,特别是我国城市道路上的路灯,多数都设在道路两侧,道路中心线附近光线较暗,在夜间驾驶车辆不易发现。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夜间行车的时候不要强行超会车。必须超越时,应事先用断续灯光示意,并用喇叭配合,只有确切判断前车表示让路允许超越情况下,方可进行超越,否则会发生事故。而夜间会车时,先要选择安全地段交会,并有主动停让准备,在距来车150m时,要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适当掌握车速,让出道路中心线,靠右侧直线行驶。在与来车关闭灯光的瞬间,要注意观察自己行车方向和地形地物.确认无障碍后方可通过。
就像现在这种天气状况的话易燃危险品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耒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一、出车前。
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潮湿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装卸作业。运输爆炸品应使用厢式货车。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二、 运输。
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通行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尽可能将爆炸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不能转移、隔离时,应组织人员疏散。施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扑救时禁止用沙土等物压盖,不得使用酸碱灭火剂。
三、装卸。
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无外包装的金属桶只能单层摆放,以免压力过大或撞击摩擦引起爆炸。火箭弹和旋上引信的炮弹应横装,与车辆行进方向垂直。凡从 1.5m 以上高度跌落或经过强烈震动的炮弹、引信、火工品等应单独存放,未经鉴定不得装车运输。任何情况下,爆炸品不得配装;装运雷管和炸药的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严禁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机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 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三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六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二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 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从事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要培养自身的防护意识,避免在运输的途中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我国律法中也有过申明,从事危险品运输这一行业一定要获得当地相关部门的上岗证书才行。对于运输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要着重加强,在运输的过程中一些电器设备应当要立即停止,手机等一切的通讯设备也要立即停止。这些通讯设备所产生的辐射、声波可能就会引燃危险品。除了这些应该要有意识之外,对于意外事故的处理能力也是需要着重培养的,如果在运输途中不慎发生危险品泄漏的情况,那么就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处理措施,就不会造成额外的损失。
如果储罐、容器受到破损的话,驾驶人员应当要及时的想办法堵塞漏洞,如果不能堵塞的话则需要根据危险品的特性进行处理。如果是氨气或者是一些碱性物质泄漏的话那么驾驶人员就需要利用大量的水流将其冲散,除此之外还需要将这些容器浸泡在稀酸盐当中,确保不会有任何的意外情况再次发生。假如是硫酸这一类侵蚀性物品发生泄漏,不能用水稀释,可用干沙、干土等笼盖吸收。例如,溴这种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活泼,能与良多物质发生反应,常温下是暗红色发烟液体,其蒸气呈红棕色,有安慰性恶臭,具有强烈的侵蚀性和毒害性。运输途中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泄漏,应及时讲演当地公安机关及消防部分,并将危险情况告知附近群众,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消除平安隐患争取时间。
还有需要注意的就是进行补救措施的人员应当要根据危险品的特征来进行相对应的服装上的穿着,减少身体表露部门与有毒物质接触,减少伤害。另外,假如外泄的危险化学品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等,处置中除了防止燃烧、爆炸、毒害以外,还要防止冻伤。若是液溴泄漏可用碳酸氢铵将流出的液溴笼盖,溴与碳酸氢铵反应,天生溴化铵,其毒性较液溴大大降低。危险品运输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所以在运输的时候应当要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处理的时候也要非常的小心。
运输危险哦将除了要有相关部门的签发的证件之外,还要有一些常识,否则出现意外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会更加的可怕,下面的三点是危险品运输的指南,掌握好了才能在运输的时候保证安全。
申报单:危险物品申报单的填写是托运人的责任,必须正确、如实地填写,同时保证货物的准备完全符合国际、国家及中国货运航空公司的规定。
标签以及文字标记:危险性标签和作业标签的使用必须参照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危险物品规则》中的具体规定,选择适用的标签。危险物品包装件及合成包装件上必须由托运人用英文标注危险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危险物品的编号,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必要时还要标明危险品的重量、用途,运输中的注意事项。
包装:托运人提供的包装必须符合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的具体要求。一般危险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盛装在相应的容器内,并牢固封好,容器应当能防止内装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爆炸、起火、散失和泄漏。内包装应有防破碎和防震的内衬物,液体应当有吸湿物,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因摩擦而破损,污染飞机和其它货物。包装内的危险物品不能与包装材料和衬垫物发生危险的反应。托运人可以使用国际标准包装或自制包装,承运人有权对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货物拒绝收运。
进行危险品运输时,一般情况下都会运输一些液体等物。而此液体就需用容器来装。而一些石油罐,作为危险品运输的人员应如何妥善处理油罐清洗污物呢?具体的请看以下:
一、清洗后的含油污水不可随意排入水下管道,大地,水体,需排到通往隔油池或设有污油回收设施的专门下水道之内。
二、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需淋水使其始终保持着湿润的状态。以此来避免自燃。
三、从油罐清理出的油污,锈蚀,杂质等,清洗时使用过的沾有油料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物,应及时地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妥善的处理。
清洗过后,就需进行晾干,而晾干时,需注意的事项有以下:
晾晒场地应用围栏等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人、畜、车通行。场地的地面保持平坦,防止积水;c) 晾晒时,应将污杂尽可能均匀摊开,厚度不大于7.5cm,并适时翻搅;d) 晾晒应避开雨季。在正常气候条件下且温度在0℃以上时, 晾晒时间不应少于28天。含铅污杂晾晒后必须经过测定,有机铅含量的重量比不得大于0.002%;e) 晾晒后的污物应深埋(或控制条件下烧掉),一般深度为0.5m以下。
作为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安泰物流一直在业界中享受很大的声誉,大多数物流人员在运输易燃液体的时候都会有自己的见解,安泰就来将一些注意事项全部整合一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运输前的准备工作
1、大多数易燃液体的蒸气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性,因此驾驶人员在作业前或作业中,应加强集装箱、封闭式车厢的排气通风,以使易燃蒸气能有效地扩散,特别是在夏季,高温诱发空气中有害蒸气浓度加大,更应加强通风。
2、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会发生燃烧爆炸,因此在运输作业现场必须严禁烟火,作业现场应划定警戒区,一般半径30cm内不得有热源或明火,车辆应停靠稳妥,熄灭发动机,实施手制动,接好导除静电装置。
3、驾驶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火种(如火柴、打火机),应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4、根据所装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化学试剂、油漆等小包装物品),备好防散失用具。
二、运输安全要求
1、运输易燃液体,车上人员不准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及高温场所。装运易燃液体的罐车行驶时,导除静电装置应接地良好。
2、装运易燃液体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准吸烟,途中应经常检查车上货物的装载情况,如捆扎是否松动,包装件有否渗漏。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进采取有效措施。
3、夏季高温季节,当天天气预报气温在30℃以上时,应按照作业地规定的作业时间运输。若必须运输时,车上应有有效的遮阳设施,封闭式货厢应保持车厢通风良好。
4、应将车厢后门、侧门锁牢后方可运行车辆,不准敞开车门行驶。严禁超载运输。装有重瓶的车辆在处于静态停车时,应将车厢顶部的天窗全部敞开并锁好窗销,不准将天窗关闭。
三、灭火方法和撒漏处理
1、灭火方法
大部分易燃液体的密度小于水,且不溶于水,一旦发生火灾,用水扑救时因水会沉在燃烧着的液体下面,并能形成喷濺、漂流而扩大火灾;另外,易燃液体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较大,而其燃点又较低,很难使温度降低到其燃点以下。因此,消灭易燃液体火灾的最有效方法,是采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1211灭火器等扑救。
2、撒漏处理
易燃液体一旦发生撒漏时,应及时以砂土或松软材料覆盖吸咐后,集中至空旷安全处处理。覆盖时,特别要注意防止液体流入下水道、河道等地方,以防污染环境。更主要的是如果易燃液体浮在下水道或河流的水面上,其火灾隐情也很严重。在销毁收集物时,应充分注意燃烧时所产生的有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必要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本文主要简单的介绍了一些常见的危险品种类,相信很多的朋友只知道易燃易爆、带有腐蚀性质的为危险品,其实分类还是有很多的,下文是由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安泰物流所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类、爆炸品。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本项货物性质比较稳定,在着火试验中不会爆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货物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临界温度低于50℃时,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1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1.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大于274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本类货物分为三项:易燃气体、不燃气体(指无毒、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有毒气体(毒性指标与第6类毒性指标相同)。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货物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但不同运输方式可确定本运输方式适用的闪点,而不低于45℃。
本类货物按闪点分为三项:低闪点液体,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低于-18℃的液体。中闪点液体,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18℃至<23℃的液体。高闪点液体,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23℃至61℃的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1项 易燃固体,本项货物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第2项 自燃物品,本项货物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第3项 遇湿易燃物品,本项货物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1项 氧化剂,本项货物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第2项 有机过氧化物,本项货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 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1项 毒害品,本项货物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 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
第2项 感染性物品,本项货物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态,甚至死亡的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本类货物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 4Bq/kg的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本类货物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固体或液体。
本类货物按化学性质分为三项: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其它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本类货物系指在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中的物品。
本类货物分为两项:
第1项 磁性物品,本项货物系指航空运输时,其包件表面任何一点距2.1m处的磁场强度 H≥0.159A/m。
第2项 另行规定的物品,本项货物系指具有麻醉、毒害或其它类似性质,能造成飞行机组人员情绪烦燥或不适,以致影响飞行任务的正确执行,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
想要确保危险品能够正常的运输那么就需要从小细节开始抓起,将所有的小细节全部的了解到,那么才能保证运输的途中万无一失。危险品一般都会具备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因此这之中的小细节就显得特别的重要。
注意清厢。危险品卸车后应清扫车上残留物,被危险品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洗刷清毒。未经彻底清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动植物。
注意包装。危险品在装运前应根据其性质、运送路程、沿途路况等采用安全的方式包装好。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
注意防火。危货运输忌火,危险品在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装运石油类的油罐车在停驶、装卸时应安装好地线,行驶时,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
注意用车。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
注意驾驶。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设置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的标志。汽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遇有情况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注意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学校、机关、集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放,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
注意装卸。危险品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装卸危险品时,汽车应在露天停放,装卸工人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滚翻、重压和倒置,怕潮湿的货物应用篷布遮盖,货物必须堆扎牢固。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等切勿同装一车。
注意漏散。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出现漏散现象时,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爆炸品散落时,应将其移至安全处,修理或更换包装,对漏散的爆炸品及时用水浸湿,请当地公安消防人员处理;储存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罐体出现泄漏时,应将其移至通风场地,向漏气钢瓶浇水降温;液氨漏气时,可浸入水中。其它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体物品散落时,应迅速将散落包装移于安全处所,黄磷散落后应立即浸入水中,金属钠、钾等必须浸入盛有煤油或无水液体石腊的铁桶中;易燃液体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部位朝上,并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场所修补或更换包装,渗漏物用黄砂、干土盖没后扫净。
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统称,危险品的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可能会造成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品分为以下几种。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
依据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和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 ① 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 易燃液体④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 放射性物品 ⑧腐蚀品。
夏季是高温天气,如果是进行危险品运输的话应当要注意一些特别情况的发生。夏季的气温是非常高的,如果运输危险品的货车是行驶在柏油路上面的话就要非常的小心了,强烈的阳光照射在柏油路上面,柏油的的燃点是比较低的,柏油可能就会软化,温度急速增高,所以这对于装载有危险品的货车是非常危险的。
危险品运输公司所要采取的策略就是要求危险品运输员不能随意更换自己的车辆,而且在火车上面还要增加一些灭火的设备,不仅如此对于汽车的电路要做好修改,将原有的电路修改一下,不然的话可能汽车内部的电荷会直线增加,如果再碰上高温天气的话,汽车自燃那便是很轻易的事情了。如果运输人员喜欢抽烟的话,那么最好还是在运输的途中将自己的烟瘾憋一憋吧,高温的天气再加上明火,那岂不是会非常的危险。另外,香水、杀虫剂等等也不能在车内出现,驾驶人员在休息的时候最好将汽车停在阴凉处,要确保停车的地方过往的人员比较少,确保发生意外情况的话不会伤害到其他人。
日前,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讨论活动上,长安大学教授刘浩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于傑介绍了危险品罐式车辆结构安全性和北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有消息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有望在年内完成修订并实施,在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剧毒和爆炸品从业人员管理、企业安全评估等方面作出更高的要求。
近日,《商用汽车新闻》记者致电周炜,在进一步深入了解后得知,出于对政策出台的慎重考虑,已经送审的《危规》目前正处于广泛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结束后,会对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补充,预计将于明年三四月宣贯实施。
更广泛地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在讨论活动上表示,下一步将更加重视5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危规》尽快出台;研究修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等标准,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警示性,规范标志的管理与使用;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先期选取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如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综合性能检测站如何把好检测关等问题;以贯彻落实《危规》为核心,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包括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品运输企业准入门槛、提高运输车辆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过程动态监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
“此次对《危规》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危险货物装卸、运输过程、运输装备、人员管理、企业管理和救援等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和修订。”周炜告诉《商用汽车新闻》记者。
对于本次修订,周炜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区别于其他任何一种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对空气、土壤、流域等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环保要求很高,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二是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如延安“8·26”事故等近几年频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均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三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本身存在较多问题,需要站在用户角度对结构设计等车辆本身提出更高的要求;四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人员管理也存在需要加强和规范的地方。
“比如对于具有职业资格的危险货物押运人员来说,要他们掌握2000~3000种危险货物处置方法几乎是不可能的,难度很大。这就需要我们采用分类、分级方式,按照级别去进行人员教育和培训。”周炜举例说:“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主要采取两个措施:一是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出更高要求,对他们进行评级评定,另外就是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评级评定。这两条措施是强制的、约束性的。除此之外,我们对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生产管理部门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本身的安全和节能方面也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建议。”
《商用汽车新闻》记者了解到,《危规》已经送审,正在行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本来年底就该出来,但考虑到政策在制定时会存在一些不科学和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更广泛征求意见,以免在执行阶段出现问题。因此,今年应该更慎重一些。”周炜解释说。
提高车辆可辨识度
对于李刚提到的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等问题的研究,周炜表示,危险品运输车辆原有的门槛较低,标准不具体、不明确,可实施性不强,且几乎没有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附属设备的要求,因此需要对车辆本身提出更高要求。
“‘8·26’延安事故是甲醇罐车液体泄漏造成的着火,如果大客车追尾的不是这种车辆,伤亡就很可能不会如此惨重。尽管涉事的甲醇罐车完全符合现有标准和法规,在生产和制造环节并没有问题,但是在使用环节上的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依然无法避免。”周炜认为,这一事故也说明现有的技术标准约束性还不够,需要增加一些内容或是进一步提高和强化标准。“在这方面我们也借鉴了国外尤其是德国的一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经验,参考它们对车辆方面的一些要求而提出的。”他补充道。
《标志》的修订同样也是为了提升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我们在覆盖全国的20家企业展开了一个大型调研,调研对象涵盖汽车生产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生产企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和司机等。调研内容包括标志灯、标志牌、外观颜色和反光色带等外观标志以及一些接地线等。目前方案已经提交至交通部。”周炜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辨识度较差,此次修订将力争做到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论在夜晚、雾天、雨天等任何时候都能被看到并明显辨识。
人、车、货排序有争议
为更好地完成《危规》的修订,先期试点企业名单也正在确定中。“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内部涵盖了车辆管理、使用以及人员管理和运输过程管理等诸多方面,找一些有特色的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中尽量多地发现和解决问题,这也是我们对于《危规》修订比较慎重的另一表现。”周炜介绍说。
一方面,法规的出台要慎重;另一方面,进度又不能太慢。行业乃至全社会对于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非常关注,若《危规》迟迟不出台,不仅会让大众失望,也会影响管理工作的推进,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修订稿通过前我们就开始着手试点,没有具体确定试点企业范围,但大致覆盖全国重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是考虑到地区差异,在运输过程中有不同的特点。”他表示。
业界对于此次修订颇为关注,目前交通部已收到一些对于《危规》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有人建议个别条款拿出来单独约束,因为一个规定不可能将所有事情面面俱到,所以应该将规定里面大框架下的一些相关细则进一步扩展。此外,也有对一些说法和语言表述程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周炜告诉《商用汽车新闻》记者。
在反馈的意见中,争议较大或是反馈较多的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车、货的先后次序问题。“这涉及到一个理念问题,即在危险货物运输大集合内谁最重要和先救谁的问题。”周炜解释说。他认为,鉴于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在人、车、货三者之间,货是最重要的,人次重要,最后才是车。
“如果剧毒化学品泄漏到河流、江水中,那就是一种生态灾难,很可能伤及无辜,将使更多人惨遭毒害。如果‘8·26’事故的司机不是刹车后将车停下自己走开,眼睁睁地看着36人被活活烧死,而是将车辆再往前开10~20米,就能少死10个人甚至更多。”周炜说:“这与客运的理念截然不同,客车运输的是人,什么都不如人重要。而对于危险品运输来说,驾驶员只是一个人,加上押运员是两个人,是为了更多的人还是为了个别的人,这其中差别很大。现行《危规》并未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救其他车辆人员,因此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上说,司机并无过错,只会受到一些道德上的谴责。但是我们渴望在今后的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员或是押运员能够主动去减少伤亡的恶性程度。”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1、对驾驶人员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钻研业务、 认真负责。
2、危货运输驾驶员基本条件:初中以上学历。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者5万公里以上无责任事故行车里程,身体健康、思想素质高。
3、对车辆、设备和标志的要求。车辆的安全设施要求:排气管火花熄灭器、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消防器材、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车型的要求:根据不同的运输对象采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注意速度和安全距离。严禁疲劳驾驶,随时检查货物。出车前根据运输货物的危险特性准备好随车工具、属具、防护用品。应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并检查消防器材完好。车辆严禁搭载无关人员,控制明火,行驶途中集中注意力,过夜必须安排专人看管。具体安全技术要求要根据不同的运输对象具体规定和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驾驶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危险货物押运安全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的基本要求:基本素质、品行素质、业务素质。
2、押运人员须知:出车前的监督检查、装载时的监督检查、运输途中的监督检查、卸载时的监督检查。具体的押运安全应该根据通用要求和危险货物的具体特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这就要求押运人员在高度责任心的前提下,提高对危险货物的知识的学习。
三、危险货物装卸管理安全
1、危险货物装卸的一般知识:危险货物装卸活动的性质:对运输有不可轻视的影响,既是运输的伴生、附属活动,又是对运输的支持、保障活动,其衔接性很强,还是承托运双方的共同性活动。可以分为人工装卸和机械装卸,机械装卸的方式有:叉、吊、滚、移等。
2、对装卸活动的基本要求:作业现场保证安全、车辆调度和停放保证安全、车辆熄火,制动可靠、对照运单核对货物、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谨慎操作,尤其是装卸过程中移动车辆更要小心、装卸完毕应该清理现场、
四、交接过程安全。
承运人在交接之前担负保管责任。交接要仔细,发现较为严重的差货事件要及时的报告公安机关。卸货入库由接货地点的装卸人员完成,交接完成签字后,保管责任即由接货人承担。不能及时卸货,由承运人妥善看管,特殊情况要报告公安机关。
凡事运输过危险品的货车在返回到了物流基地之后都会进行一番清洗,道理很简单,就是将这之中一些危险物质清洗掉,在清洗的过程中是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的。
1、凡装过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卸后应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工作。
2、检查方法,用眼看,鼻嗅;对放射性货物污染的车辆,洗后用仪器测定。
3、车辆洗刷,消毒后应作好记录,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品名和洗刷消毒方法及日期。
4、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队,应备有一定设备和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度。
5、洗刷,消毒作业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对洗刷消毒后的污水,应妥善处理。
6、在远离车队的运输中途需对车辆洗刷消毒时,收货单位或货主单位应提供水源,污水处理等方便。
第一章、总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四章、运输管理。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五章、维修管理。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七章、监督检查。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护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炉要稳;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液体危险品在进行运输的时候要非常的小心,尤其是在包装这一方面要非常的慎重。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要对一些化工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对于液体的危险品运输的话需要使用适当的容器来装载它,而且运输的车辆上面需要装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另外在危险品运输的车辆上面要安插一个“危险品”的字样,那样的话行人就能够轻易的辨识了。
在对液体危险品运输的时候要注意车辆的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学校、机关、集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放,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
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出现漏散现象时,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爆炸品散落时,应将其移至安全处,修理或更换包装,对漏散的爆炸品及时用水浸湿,请当地公安消防人员处理, 储存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罐体出现泄漏时,应将其移至通风场地,向漏气钢瓶浇水降温。液氨漏气时,可浸入水中。其它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体物品散落时,应迅速将散落包装移于安全处所,黄磷散落后应立即浸入水中,金属钠、钾等必须浸入盛有煤油或无水液体石腊的铁桶中;易燃液体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部位朝上,并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场所修补或更换包装,渗漏物用黄砂、干土盖没后扫净。
酒精也是属于危险液体的一类,医用酒精以及工业酒精是非常危险品,有腐蚀、易燃的特性,因此在运输的时候一定要非常的注意。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运输酒精是受法律限制的,但是低浓度的酒精还是可以进行运输的。酒精的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的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酒精是燃点是非常低的,很有可能在不经意之间就会触及它的燃点到最后就会导致引起火灾,想要扑灭的话最好的方式就是干粉、二氧化碳以及砂土进行覆盖,在对其进行扑灭的时候最好的方法就是移至空旷处,对装有酒精的容器进行喷水,要保持容器的冷却性,直至燃烧的酒精被扑灭为止。如果在灭火的过程中不小心吸入了酒精了,那么就需要将该人员迅速的脱离现场,让其呼吸新鲜的空气,如果还不行的话那么需要及时的就医。一旦误食酒精的话需要饮用足够的温水,吐出来就会好多了。另外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当要选择平坦的路面行驶,因为酒精基本上都是玻璃制品,所以一旦发生破裂是很严重的现象,在装载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将周围的箱体进行加固,可以在箱体之中添加一些棉絮防止玻璃破碎。
氧化剂是危险气体中的一类,在运输的时候也是属于危险品这一项。氧化剂有着很强的氧化性,其本身不具有燃烧的特质,但是它可以帮助刻燃烧的物质燃烧,这是非常恐怖的事情,所以在运输的途中应当要对其进行隔离运输,另外运输的车辆不能行驶在非常颠簸的路面上,否则就会出现意外事故。
对氧化剂的存储也是有要求的,要将其存放在阴凉的地方,所放置的地方应当要通风、透气,远离明火。除此之外,氧化剂不能受到任何的潮湿,如果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上面还有还原剂、活性金属等物质,氧化剂应当与这些物质都隔离了。在搬运氧化剂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注意了,前面也提到过的氧化剂不能遭到强烈的震荡,所以要轻拿轻放,小心翼翼。
如果在搬运的途中发生了氧化剂泄漏的情况,那么千万不要紧张,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先让工作人员佩戴呼吸器,穿上防化服,如果一不小心吸入了氧化物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胸闷、咳嗽等情况,严重的还会导致眼睛失明。正确的做法是这样的,如果只有少量气体泄漏出来的话用砂土、石灰以及苏打灰混合起来将其覆盖起来就行了,大量泄漏的话那么只能运输到废物处理的场所处理掉。
危险货物运输
许多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也称为有害物质(有害物质)。这是因为事故可能发生在运输途中,这些材料可以伤害无辜的旁观者,我们必须知道什么类型的化学物质在参与救援任何火灾或清理产生的泄漏出的危险品。
类型
危险物品的项目,对附近的人或财产构成潜在威胁分类包括炸药等物品,气体,液体、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
预防/解决方案
当运输危险货物,物品必须固定在一个容器比可以安全地保存物品,以防止意外放电。还有经常文档来跟踪材料要去哪里和传输包含什么。许多国家还需要标签标志的车辆注意什么样的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
培训
参加危险货物运输,包括加载、卸载和驾驶车辆,需要具体的危险品培训。培训涉及不仅如何处理危险货物,也知道如何回应,以防事故发生。
在危险品运输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一些腐蚀品,对于腐蚀品的概念很多人应该都是比较模糊的,不怎么了解何为腐蚀品,腐蚀品到底有着怎样的分类。那么大家就来细读下文,相信很快就会有所了解了。
硫酸,是重要的工业原料,硫酸与水混容,98%的硫酸密度1.84,沸点338 ℃,凝固点10 ℃,因为有三氧化二硫溶于其中,又叫发烟硫酸。硫酸铝、盐酸、氢氟酸、磷酸钠和硫酸钙等,在制造时都要用硫酸。氢氧化钠,一般运输含量是30%和45%的溶液在市场上运输。运输时必须防止与空气接触,防止与玻璃接触。
硝酸,工业上硝酸是仅次于硫酸的工业酸。无色液体,通常容有二氧化氮呈红棕色。68%-70%的溶于水的密度为1.5沸点86 ℃,凝固点-42 ℃。硝酸作为氧化剂,几乎和一切金属反应。硫酸和硝酸盐反应生成硝酸。盐酸和氯化氢,仅次于硫酸和硝酸的,工业上的三酸二碱是重要的化工原料。
冰醋酸,乙酸是一种最普通的有机酸,有强烈的醋味,故叫醋酸。醋酸16 ℃冰洁,对金属和有机物都腐蚀。冰醋酸易燃,遇明火立即燃烧,产生蓝色火焰。冰醋酸的某些盐类:醋酸钡、醋酸汞、醋酸铍、醋酸铊等均有毒。醋酸和醇反应生成各种酯
首先大件运输危险品运输管理混乱。2000年交通法令第2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通过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有所不同,由于当地的审批程序,检验标准各不相同,不同的处理时间统一出发困难。因此,7月1日,2011年开始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许可证超限的有关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办公室接受跨省市超限运输许可证申请,但仍沿坐标是一个很大的困难。
其次大件运输危险品运输的艰难的道路。大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通常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于当地执法参差不齐,一些大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在跨省或修改,甚至不得不绕道交通。的特殊性,大件运输,液压轴车辆尺寸,轴荷,质量是没有国家标准限值,没有进入汽车目录公告,并无法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牌路”成为行业共同的问题。
接着系统缺少。对于这样的大件运输重点项目建设的特殊运输方式有关,目前政府部门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通讯第2号法令200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法规部。不解体等效模拟负载运输的大件运输,是造成大交通管理混乱,高收费,通道难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最后大件运输运输危险货物的高收费。众多大型运输成本,以及各省不同的标准,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工作标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过路费,道路补偿,桥梁检查费,桥梁加固费,托管费和各项罚款和其他费用加起来,有的高达5-8倍的正常航运,运送货物的总价格甚至超过极端的例子。尤其是在检查道路和桥梁,在符合当时的条件,取得运输有限的访问权限,以及道路和桥梁已交付赔偿费大件运输,也可按照重量收费方式超载费,所以有重复费用。据了解,这两项费用往往占公司运输收入的60%左右。
作为一名危险品运输的人员,对于此次运输的方法可以说熟悉到不能再熟悉了,而对于运输的方法,具体的就由专业人士向大家介绍:
危险品主要就是一些易燃易爆的物品,或是一些腐蚀性较高的物品,而对于这种物品在运输的时候就要格外的小心了,要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丝问题,就会出现让我们无法弥补的后果,如果事故造成不仅仅是物品的损失,还有绝大可能就会造成人员的伤亡。
所以在运输之前,人员一定要清楚地知道自己运输是什么商品,对此该商品的属性,商品的标识也要知道,怎样储存,不可与什么接触等等,像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这样才能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
作为危险品运输的人员,一定要谨记以上事件。
第一点、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对象资格
①经营规模在10辆以上、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标准和经营普通货物运输5年以上经历的货物运输经营单位;
②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停车场地;
③有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
④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
⑤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⑥有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业务管理人员;
⑦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点、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经营规模在10辆以上、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标准的检测报告和经营货物运输5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⑷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停车场地证明;
⑸资信证明;
⑹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平面图;
⑺车辆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⑻符合装运危险品技术要求的车辆行驶证、车辆设施情况表(受压槽车具有劳动部门发的使用证和检验合格证);
⑼驾驶员、装卸人员、业务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合格证;
⑽管理制度文本、企业章程文本、法人代表任职文件;
⑾凡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的还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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