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4:59:24 | 作者:admin
船艇类货物装卸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特种货物需要运入或运出我国。由于特种货物通常具有超长超重超大的特点,对装卸和运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作业和运输方式显然已不能满足要求。对这些特种货物,必须从吊具、绑扎、操作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准备和策划。小型多功能船舶、气艇、拖轮等货物,是特种货物中更加特殊的一类,由于其具有吊点难以掌握,货物自重较大,船体受力不均匀等特点,其装卸和运输方式更为复杂。 这类货物通常长度在20米以上,宽度超过5米,重量达到100吨以上。由于这些货物上面无法继续叠装其他货物,一般都会选择装在甲板面上。货主在订舱时,要将准确详细的货物尺寸、规格连同精确的图纸交给船东供参考,尺寸中应包含吊点位置、重心位置、空船重量、重心高度、肋距以及每一根肋骨的位置等内容,如实际尺寸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船东。在货物装卸和海上运输之前,货主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货物运输之前,最好将船体表面未与船体固定的部分摘除,比如船上的天线、废弃油桶、垃圾储存桶等。 要对艇内所有设备、设施、仪器进行整理和固定工作,防止因装卸或航行途中摇晃引起艇内设施的移动,造成损坏。 在装货之前,货主最好将每一根肋骨的实际位置标在艇身表面,以引起船东注意。由于大多数船、艇类货物都是通过水路靠近船边,并从水中吊起来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将肋骨位置标在船舷以下、水线以上的部分。 在装货之前,货主要尽量减少艇中油、水的重量,防止吊装过程中引起整个重心位置变化而产生危险。 如货主在艇身布置吊点,则一定要注意,吊点必须与肋骨连接在一起,否则在作业中会因艇身的船壳板无法承受力量而撕裂船体。
1、过境货物的定义:
境外起运进入我国,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准予过境的货物
①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
②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1)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
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2)海关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②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③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不得开启或损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②伪报货名、国名,运输我国禁止货物,依法扣留;
③海关可以实施检查,相关人员应到场
④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进出境报关
①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出境报关: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2)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3)境内暂存和运输: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3.海关监管
(1)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连网管理制度
(2)园区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
(4)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 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5)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园区企业可以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①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② 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出区退换的货物;
③ 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④ 企业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⑤ 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1、备案保税(批准保税)
2、纳税暂缓
3、监管延伸
4、核销结关
1、批准保税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个:
(1)合法经营—货物合法、方式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
(2)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
2、进口环节暂免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税费,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监管延伸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提取货物之日起(海关保税监管开始),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监管地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凡是储存、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
(1)准予保税的期限;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
发货人一般应在装运前10天制好出口货物托运单或明细单,送交承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其主要内容及缮制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或发货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商。 2、收货人(CONSIGNEE):以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为准,可以填TO ORDER,TO ORDER OF ××,×× CO.和TO BEABER等,一般以前两种使用较多。 3、通知人(NOTIFY):以信用证要求为准,必须有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 4、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HIPMENT):要明确表示是否可以分批和转运。 5、运费(FREIGHT):应注明是“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还是“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6、装运日期(SHIPPING DATE):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填写。 7、货物描述及包装(DESCRIPTION OF GOODS;NO.S OF PACKAGES):填写商品的大类名称及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8、总毛重、总净重及总体积(TOTAL GROSS WEIGHT、NET WEIGHT、MEASUREMENT):按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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