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7:16:18 | 作者:admin
近年来,随着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也常常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参与运输)的增多,我国运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货源,很多承运人竞相压低运价并延长运费付款期,甚至甘冒风险,与信誉较差的货主或货运代理签定对承运人不利的运输合同,加之很多承运人对运费的收取缺乏有效的管理程序,造成承运人无法收取运费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承运人及时收到运费,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
预付运费条款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及对策
预付运费是指,租船人(付费人)最迟应于货物装船且船东已签发的提单交付给他之前,支付运费给承运人。但在实务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租船合同中有关预付运费的条款不能如期执行,而可能是在提单签发后的若干日内才支付运费,由此可能给承运人带来风险。
货物装船后可能基于某种原因造成所装货物灭失,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而租船人(付费人)又刚巧尚未支付运费的话,那么,按惯例承运人无权索要运费。对此,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在合同中约定:“货物装船后,无论货物和/或船舶灭失与否,租船人均应百分之百地支付运费给承运人。”
在实务中,与船东签定运输合同,负有支付运费义务的租船人与该船所装货物的所有人——善意提单的持有人常常并非同一人,对于善意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是善意提单持有人与船东之间合同关系的唯一证据,提单内容将作为最终证据,对承运人有约束力。因此,倘若该提单上注明预付运费(即运费已付)的话,既使租船人(付费人)违反租船合同的约定,未能如期支付运费,承运人也无权凭此对抗提单持有人,而对船上所装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为避免风险,承运人不仅应尽可能地缩短运费的支付时间,而且应与信誉好、实力强的租船人(大的货主或货运代理人)签定租船合同,以防上当受骗。
运费支付人的识别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操作程序的不同,实际支付运费的人变化很多,明确谁是真正支付运费义务的承担者非常重要。依传统理论,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提单的发货人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实务中,情况并非如此。对于班轮运输,只有订舱单(托运单)中明确注明的运费支付方才是承运人必须主动开票并向其收取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对于租船运输,只有租船合同中的租船人才是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因此,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可能是发货人(货主),也可能是发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也可能是其它人(二货代),关键在于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是谁。对此,船东不可掉以轻心,班轮的托运单应明确注明运费的支付方,是货主本身还是货运代理人;对于租船运输,应明确租船人是货主本身还是其它人(如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以免贻误收费时机。
确保及时收费的措施
在实务中,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片面强调揽货任务量,而忽略了运费的收取。当承运人发现运费漏收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只好听凭欠费方的“恩赐”了。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应采取措施,以确保运费的及时收取。
承运方应采取“延期回扣”(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等办法,并规定如货家违约将无法获得承运方给予的回扣额,以使货家能及时结清拖欠的运费。
应坚持付款放单,在货主或货运代理人未支付运费前,承运人应留置相应的提单直至收到运费。如果考虑双方的合作以及不影响货主顺利结汇,承运人也可交付提单,但应留置海关核销单等直至货方付清运费。
将运费回收作为对基层单位和业务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工资效益挂钩,对于只完成揽货任务量而未完成运费回收指标的业务人员,应缓发部分报酬,直至达标后再补发。同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客户欠费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和业务人员,并督促催款。各基层单位的业务主管应亲自抓重点欠款户的催款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拖欠的运费成为“死账”。
对于长期拖欠运费但确有付费困难的客户,承运人应注意运费追讨的诉讼时效,按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承运人向货主主张运费的诉讼案中,皆按照适用海商法规定的货主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1年诉讼时效,并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对于即将到期的欠费,要在有效期内组织专人与欠费方核对欠费金额,并要求欠费方签订还款计划,如此可使诉讼时效得以延长,避免运费成为坏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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