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4:23:07 | 作者:admin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章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载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章名】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试行)》(简称《技术规范》),全面启动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技术规范验证工作。这是交通运输部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的又一重要举措。近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副司长王水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详细介绍了技术规范的出台背景和具体推进措施。
记者: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发展现状如何?
王水平:公共交通一卡通在我国起步于1999年,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54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发行了公共交通一卡通,总数超过3.5亿张,使用范围覆盖了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应用功能扩展到小额消费支付领域。但各地公共交通一卡通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标准不一、各城市间不能联通、无法实现大规模联网应用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交通一卡通的健康发展。
推进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对促进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国务院2012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加快完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跨市域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
根据这一指导意见,今年3月2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试行)〉验证工作的通知》,发布了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技术规范,启动了试点验证工作。
记者: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有哪些?
王水平:推进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是交通运输部向人民群众提供更高品质运输服务的重要抓手。在前期深入调研和统一行业认识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技术规范》,包含卡片、读写终端、技术接口、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为确保技术规范的安全、可靠、适用,交通运输部在江苏、广东、吉林3省及37个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组织对技术规范进行全面验证,修改完善后向全国推广,最终形成国家标准。同时,组织建设国家级公共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平台,着手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一卡通支付业务的跨地域清分结算。
近期,交通运输部将结合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为行业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对行业和群众关心的公共交通一卡通服务价格、服务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问题也将相继出台有关管理政策。
记者:此次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将为人民群众提供哪些新服务?
王水平:群众将从四个方面感受到新变化。
一是内涵更丰富。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前提下,重点实现公共交通一卡通的跨地域使用,同时更加注重多种运输方式间的互联互通,包括城市交通、城际轨道、道路长途客运、水上客运等。二是技术更先进。结合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充分兼容各地正在使用的技术标准,保障未来的升级改造平稳完成。三是服务更完善。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充分尊重当地特色,提供各个层次的个性化服务。四是市场更规范。通过管理政策与行业自律,形成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各种乱收费和垄断牟利现象,推进公开化、透明化管理,促进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如何保障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平稳、有序实施?
王水平:交通运输部将采取四方面措施,顺利推进互联互通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各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支持力度,扎实推进实施。
二是抓紧政策制定。交通运输部将充分听取行业意见,结合试点验证工作,制定出台行业发展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做好包括业务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等多方面的顶层设计。
三是完善运营管理机制,研究制定清分结算、服务价格、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制度规则,规范发展秩序,创造良好环境。
四是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和发挥政府社会管理作用的原则,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组织行业和市场力量,共同建设国家级清分结算平台,并支持地方一卡通系统进行技术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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