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4:10:03 | 作者:admin
海运合约的签订与执行
海运合约的签订与执行
实际工作中合约的签订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中国人的契约精神和合约意识本来就不强。为此,笔者总结汇编了一些内容,与读者分享。笔者长期从事航运多个方面的工作,有一定的实际经验和理论水平。也借此文推荐我公司可以接洽的业务:件杂货、设备货、重大件、工程物流项目等等的国际海运船东代理或货主代理的相关业务的受委托或咨询。
我的宗旨是用专业的服务为客户争取利润和价值,并最大限度控制业务风险。
相信,您与我和我公司接触之后,会有相见恨晚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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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盘报价
1、包括至少一个ENQUIRY/INQUIRY和至少一个答复ANSWER/ADVISE/INDICATE/OFFER的过程称为询盘报价。针对“实盘”的答复多用INDICATE或OFFER,针对“虚盘”及“预算盘”的答复宜用ANSWER/ADVISE/INDICATE。
2、针对已了解和相互信任的客户,且对方有明确意愿和表示与本公司询盘及最终确认订舱的客户,可直接以**船东代理的身份,或者以背靠**的货代的身份,参与询盘报价直至订舱。
3、本着“订约自由”(国内称“意思自治”)这个基本的总原则,在最终确立(FIRM FIX)订舱合约之前阶段的所有环节,针对价格、具体条款及细节的所有商议、答复等,都是可以反复商定及讨价还价的。应当注意,在没有最终确认前,往来的邮件、合约稿本等都应当有SUB DETAILS (以谈妥细节为准)或类似表述。但应当特别注意,适用美国法律及仲裁的合约谈判及拟定,过程中如果到了“RECAP OF FIXTURE”,“RECAP OF FIXTURE FINALLYFIXED”等等,即使正文中有“SUB DETAILS”等类似表述,实践中美国法律是认为已经有合约存在的。
–合约规范
1、运输合约是应当总体服从并匹配于贸易合约的。
2、很多船方尤其是班轮船东都有自己标准格式的合约文本。另外,件杂货领域订舱的常用标准格式合约主要还有有金康租约1994(GENCON94),CONLINE2000 , BALTIME1939-2001,NYPE93,等等,且都有不同的适用侧重范围。
3、应当尽量使用标准格式合约中的文本去拟订合约。但“订约自由”不妨碍合约方拟订任何文字表述(法律禁止的除外)来确立双方的订约意图。标准格式文本条款往往是通行、公认、无歧义异议、有先例解释的文字和表述。
4、应当非常谨慎、细致地对待商议中的合约条款。
4.1公认原则是订约方不会不合理约定一些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故越不合理的约定就必须越要写得很清楚;
4.2公认原则是假定订约方不会约定多余的内容,故增减条款必须完全体现双方的订约意图。
5、应当牢记:合约一旦确立,对双方都是有严格及绝对约束力的。
–合约审核
1、如果仅以船方代理人的地位与货方订立合约,可以以船方的合约条款为全部内容。
2、如果以独立合约方的地位与货方订立合约,即“背靠背”合约,不论哪种格式,是否简单或复杂,都应当注意“责任及风险的合理传递与匹配”。
3、应当特别注意的地方有如下(但不仅限于):
3.1要准确、充分地理解并吃透船方的订舱条款及提单条款。在首要条款、条件条款、责任与赔偿条款、仲裁条款方面应当严格保持两份合约的一致和没有矛盾。
3.2合约最常见的问题是“不完整、含糊、不肯定”。严重的“不完整”将导致合约无法履行而视为没有成立。条文/文字有两个或以上的解释就是“含糊”,可以导致争议或条款无效。“不肯定”将导致该条款无效甚至整个合约无效(UNWORKABLE OR VOID FOR UNCERTAINTY)。“不肯定”主要有三种:一是无法给条文任何解释;二是可以给条文太多解释,且与其它条文都没有矛盾;三是写下“同意将来达成协议(AGREEMENT TO AGREE)”,这类似将来再协议谈判(期租中也有例外可以这样约定,但我们碰不到)。订立合约应当避免这三种问题。
3.3尽管价格条款、装卸时间/速率条款、滞期费条款、保证条款、免除免责责任限制条款,等等都可以自由约定。应当注意本公司在合约中对一方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能大于对另一方能取得到的权利与保证。
3.4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海商法是针对提单而非订舱合约,针对有货载航次而非空放航次。应当注意制定低于该规则免除免责责任限制的条款是无效的。
3.5对船方印本条款有异议并修订时应当沟通清楚并获得船方书面确认。
3.6对货方FOB订舱的装港和CIF/CFR订舱的卸港,当需要确定滞期费率时,应当充分沟通,了解货方贸易合约中关于装卸港时间及费用的约定。在我方可控制货权(提单)、留置权的一侧可以参与费用划分及结算,在不能控制的一侧,应当争取约定由船方与货方直接结算。尽量避免由我方支付再追偿的局面。
3.7当需要与船方约定DETENTION/DEMURRAGE时,应当尽量争取免除期FREE PERIOD/GRACE TIME。
3.8如需要使用PRE-SLING或尼龙吊带,应当与船方及货方分别明确约定,并有明确条文可以约束船方必须指令码头公司(其雇佣人)使用,如若违约将扣减XX运费或终止合约并索赔等等。应当注意,越是看似不合理,或非常特殊的要求,越应当用清晰无误的文字表述来双方约定。是否同意,无非就是在其它方面增加费用或要求。
3.9订舱合约中打印及手写文本条款一般情况下是超越印本条款的(多指提单)。狭义面窄及特别针对某一事项的条款超越广泛与一般性条款。文字表述超越数字。
4、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这里仅提供一些件杂货班轮订舱需特别注意到事项。
–合约签订
1、应当注意,所有的合约条件/条款都要以书面的文字为准。
2、即使口头和微信/QQ等已经确认的事,也必须之后形成于邮件文字和/或附件中。
3、不需要签字盖章的订舱合约,由本公司业务人员,在最终与客户确认前,得到总经理口头或邮件/文字认可,即可以代表公司以邮件/文字形式予以确认。
4、需要签字盖章的订舱合约,应当在正式合约文本得到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业务章时及之后合理时间内,由本公司业务人员与客户确认。合约至少一式两份,一份寄客户,一份公司留存。
–合约执行与解除
1、合约一经确立便应当严肃认真对待,积极主动执行。合约的执行会有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
2、除非订立合约的重要基础不存在了,一方有欺诈性误述、误导合约产生,有触发解除合约条款的条件/情况产生了,双方协议同意解除合约,不可抗力因素,等等,合约对双方的约束是一直存在的。
3、可以用“将提请诉讼或仲裁”等合法手段来阻止对方预期违约。
4、应当重视合约适用法律及仲裁的选择权。对于**船使用的提单,因为其印本条款规定了**(某欧洲小国)法律等,非常不方便也不利于解决纠纷,应当在订约时与货方约定更合适的,如英国法伦敦仲裁,香港仲裁,中国法上海仲裁,等等。
–履约与服务
1、履约是严格和绝对责任。
2、履约责任不能因对方或第三方的过失及错误而随意解除或减轻,因为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允许索赔损失而非解约,否则容易构成我方违约在先。
3、原则上我方只对直接合约方有合约责任与义务,对善意的第三方(如提单持有人)不具有合约责任义务。
4、服务精神与质量体现在履约的过程中。履约与服务应当本着合理谨慎及恪尽职守的态度及方法,在授权范围内及合约责任义务要求内,全力协调好货方和船方的行为及意图表达。
5、对于可能因协调不力,不充分,不及时等原因导致货方损失或产生额外费用的事项,即使没有合约责任,也应当在事情发生或意外情况发生之际,本着善意、提醒、义务、协助的考虑,帮助客户处理事情并减少损失和费用,尽力维护好客情关系。
–合约责任主体
1、国际海运业务的合约是成串出现的,主体非常多且互有交叉,“合约相互关系”是最为复杂的法律内涵之一。
2、单个合约通常是两个合约责任主体之间确立的,但随着分包、单证、物权转移等之后会涉及多个关系人。
3、为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及减少混乱,国际上通常有以下基本原则:合约责任不能转让;普通法下不准许转让合约利益;衡平法及成文法下的转让是可以的但有诸多条件,其本质是绕过合约相互关系的难题来方便解决责任义务、债权债务的纠纷。这方面的内容非常复杂和庞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相关书籍。
–合约执行风险与控制
合约执行的责任自合约正式确立之时开始。不能执行或完全执行将导致违约、合约中断、合约受阻、毁约。之后面临的可能是合约修订、合约更改、解除合约、索赔、申述、仲裁等。应当了解在不同局面和阶段中本公司的地位、责任义务、风险。应当及时合理确立风险预警干预机制和行动。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1、证据的保留、收集、分析
2、应当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行动、不行动
3、修改合约所需要的“对价/约因”
4、承诺及对承诺的依赖,弃权及禁止反言
5、沉默不等于默认
6、我方可以依合约或提单享受的免责、责任限制等
7、诉讼时效
–合约变更风险与控制
1、普通法通常认为合约的变更是在有“对价”(也叫“约因”)的情况下成立的。如今很多大陆法国家现在也多去采用这一标准。
2、没有“对价”的变更如同随意、廉价的承诺一样,难以受到法律保护、支持及救济。在考虑、提请变更时,对方没有“对价”的承诺是可以反悔且没有责任的。
3、所以,应当提供“对价”或要求“对价”来促成合约的变更是有效的并继续约束双方的。进而巩固我方在原合约中的地位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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