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态网物流常识物流资讯物流百科
用户注册 | 网站地图

时间:2026-06-26 06:00:02 | 作者:admin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本文地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https:/www.606212.com/a/40584.html
  •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猜你喜欢:

    推荐分类:

    上一篇作文:亚马逊关键词优化怎样优化(要如何有效利用关键词的字数限制)

    下一篇作文:返回列表

    版权声明:

    1、本网站发布的文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为物态网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本网站文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