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进出口贸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程序: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一)询盘(enquiry / inquiry):“要约发盘” / 询价。对贸易双方无约束力,非必须阶段。
(二)发盘(offer):报价 / 报盘 / 发价 / “要约”―提出即对发盘人构成约束
1、构成发盘的要件:
(1)向特定人提出:广告只是要求看到广告的人发盘
(2)内容确定:
完整――内容完整。最起码包括发盘三个基本要素:名称、数量、价格。
明确――交易条件不含糊,不存在“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字眼。
终局――不存在保留性、限制性条款。反例:“以最后确认为准”。
(3)送达收盘人:别人传达如非授权,不构成发盘。
(4)有发盘人发盘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明示
2、发盘撤销:生效后撤销;
发盘撤回:送达前或同时到达为撤回不允许撤销的例外情况:
(1)发盘已规定有效期;(2)发盘以某种方式表明不可撤销;(3)收盘人相信发盘的不可撤销性并已采取了行动,即撤销对受盘人构成损害。
3、发盘终止的几种情形:
(1)超期失效 (2)受盘人还盘 (3)受盘人拒绝 (4)不可控制因素,如战争
(三)还盘(counter offer):“新要约”――部分不同意、发出新建议。实质是新的发盘。
(四)接受(acceptance):同意发盘
1、接受要件:
(1)受盘人发出:非经授权不可转达;缄默或不行动一般不等于接受。
(2)无条件接受发盘全部内容:否则视为还盘;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更改仍构成接受,如:要求增加/去掉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
(3)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要表示出来
2、逾期接受: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3、接受的撤回:必须在接受通知送达前或者同时到发盘人。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内容合法;
4、形式规范化
5、意思表达的真实性。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约首 2、本文3、约尾
三、合同实际生效时间:接受阶段形式生效时间:签约时间。
第四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备货:
1、注意数量的允许变动范围(10%),金额上不能超过信用证总额,数量上也不能少于规定数量的90%。
2、实际工作中注意包装和装期,备货太早容易造成成本增加,太晚容易耽误装期。
二、报检:
实际工作中注意报关装船不能超过商检证书的有效期。报检一般提前七天。
三、催征:
买方故意拖延开证,潜在危害很大,实际工作中一定注意。
四、审证:
小心买方(开证申请人)故意设立的陷阱和文字错误。出口方审证的原则就是以合同为依据,尽量对自己有利。
五、改证:
1、注意只有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才能发货,因为在开证行改证之前,原信用证条款仍然对出口人有效。
2、提出改证请求应当本着一次性提全的原则,避免第二次改证。
六、租船订舱:从货代手中取得S/O。
七、报关:装船前24小时报关。
八、投保:
1、投保时一定以自己为受益人来投保,交单时在背书转让。
2、保单绝对不能迟于提单日,最起码也要同一天。
3、如果是由买方投保,一定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书》,提醒买方及时投保,否则后果严重。
九、装运
十、出口结汇的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交单银行,待银行收妥货款后,再按银行牌价结算给出口人。
2、出口押汇:也叫议付。交单银行,银行贴现后将剩余的净额折算成人民币给出口人这是银行给出口人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
3、注意P21易出现的单据不符点。
十一、收汇核销:
1、核销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对于外汇实行管制,任何公司不得私自截留外汇。出口前申领核销单,最迟要早于报关日。
2、收汇核销单据:收汇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和银行的结汇水单,这是基本单据,此外还有出口发票等等,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外管局。
十二、出口退税:期限是从出口报关日起算三个月内,逾期不退。
1、退税凭据:两单两票――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
2、企业退税前要做退税登记,登记后才能按照正常流程申报退税,退税分三步:申报、审核和退税。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
3、退税体现了消费地管辖权、税收国民待遇和国际惯例。
第五节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申请开证(如果做信用证交易的话)
开证原则是以合同为蓝本,所以合同的要求必须单据化,银行对于为单据化的要求将不予理睬。
二、安排运输(如果我方租船订舱的话)
对于大宗货物一半提前45天租船订舱,零星货物则提前30天,这个提前期根据实际情况来掌握。
三、办理保险(如果我方负责投保的话)
1、保险形式:
(1)、预约保险:先订预保合同,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即自动生效,可以随后办理正式保单。出事也赔!
(2)、逐笔投保:接到装传通知后,立即填写保单送交保险公司投保。
2、实际操作:保险费=CFR�110%�保险费率。
四、审单和付款(开证银行和进口人均审)
1、开证行付款时最终付款,没有追索权。
2、按照《UCP500》,开证行一般在7个工作日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逾期将被视为同意付款。如果拒付,开证行也必须一次说明理由,不允许第二次。银行如果拒付,也只能以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为理由,不能设计货物和合同。
3、出现不符点的处理方法:(下面以我方作为出口方来谈)
(1) 联系进口商,让其指令银行收单付款(这种用得比较多);
(2) 联系进口商,让其指令银行允许我方改单;
(3) 具保议付,如果出问题退款给银行;
(4) 改信用证业务为托收业务;
(5) 降价处理货物。
五、报检:
六、报关征税
七、索赔(出现问题时) 索赔对象及范围:
1、出口方:不交货、迟交货、交货时质、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
2、承运人:发生残损或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提单又是清洁的。
3、保险公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装卸事故致损,并属于承保范围的;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损失、货差,而承运人不予以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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