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准备货物是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包装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然后核实检查应收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状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有的商品进仓后,尚须根据出口合同规定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包装上加刷唛头和其他必要的标志(如指示性、警告性标志,还有毛净重、包装长、宽、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等。有的还须视客户要求和市场习惯标以买卖合同号、订单号、信用证号、进口许可证号、货号、花色号、型号等)。这种通过在货物上加标记等方式将货物划归有关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又称“特定化”,这对货物风险的移转是很重要的。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2)款就规定:“在货物以货物上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针对不同商品的情况和出口合同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也是备货工作的重要内容。
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出口合同、信用证副本、发票、装箱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向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完毕。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和/或放行单,海关凭以放行。在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报,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换证凭证,发货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检验检疫机构换证凭证和出口合同等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检验检疫证书和/或放行单。法定检验的报检时间最迟应在货物出运前七天办理。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出口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也需按合同规定,持买卖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或检疫,在取得检验合格并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证书之后,方可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并以此作为交接货物的依据。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出口合同也未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则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由生产部门、供货部门进行检验,或者由外贸企业自行检验,合格后装运出口。
凡属于危险货物,其外包装容器,应由生产该容器的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经办将货物装入集装箱的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检疫证书,方可出口。
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具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书,方可出口。经检疫发现有害病虫的,不准出口,经除害处理后方准出口。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包括需要检疫的出口动植物或其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放行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对于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的基础上,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检验。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的有效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必须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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