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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6 17:00:01 | 作者:admin
        集装箱运输办理的基本条件: 

  (1)各型集装箱在相同箱型的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自备集装箱除可在相同箱型的办理站办理运输外,还可在经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间办理运输。集装箱办理站名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公布。 

  (2)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 

  ①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树垫的油漆等。 

  ②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③鲜活货物。 

  ④危险货物。 

  (3)托运的集装箱总重量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量。20英尺集装箱总重量不得超过到站最大起重能力。 

  (4)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部队或军工企业办理集装箱运输的,按商运办理。军事运输使用自备集装箱的,不再按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  本文地址:    集装箱运输办理的基本条件http:/www.606212.com/a/26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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