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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9 06:00:01 | 作者:admin
        国际包裹业务指国家与国家(地区)邮政之间互寄的物品类邮件业务。国际包裹业务都以双边协议方式办理。我国于1898年开始收寄国际包裹,1904年开始与外国签署互换包裹协定,1947 年开办国际航空包裹业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际包裹通达范围、数量都有很大的发展。

国际包裹业务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按照包裹性质、处理手续分为:普通包裹、脆弱包裹、快递包裹、过大包裹、代收货价包裹等;按邮局所负赔偿责任,分为保价包裹和非保价包裹;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包裹、航空包裹和空运水陆路包裹。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发展阶段进口和出口包裹的结构不同,一般说来,经济越发展,开办的国际包裹种类越多,范围越广,数量也越大。

1.普通包裹业务

普通包裹业务是最早开办的国际包裹业务,是参加邮政包裹协定的会员国邮政都必须办理的基本业务。除禁限寄物品和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物品外,都可按包裹寄递。包裹内不准夹寄信函,但可以附寄包裹内件清单、发票、货单以及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签条。普通包裹业务在交寄时寄件人不需办理特殊手续,在邮局处理过程中也不享有优先性。普通包裹只能寄往通达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

2.脆弱包裹业务

内装容易破损的物品需要小心处理的包裹,可按脆弱包裹寄递。此类包裹只限寄往同意接受脆弱包裹的国家和地区。邮寄脆弱包裹应加收相当于同一重量级别普通包裹资费50%的脆弱包裹附加费。

3.保价包裹业务

寄件人申报内件价值,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时,邮局给予赔偿的包裹。此项业务仅限于在同意办理保价包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间展开,凡适宜邮递的贵重物品均可按保价包裹交寄,并须在设有海关的邮局交寄。申报的保价金额由寄件人根据包裹的内件价值而定,但不准超过最高限额10000元人民币(838提款权),当寄达国制定的最高保价额低于这一限额时,以寄达国的限额为准,与我国有特别协议的,以特别协议规定的限额为准。寄件人申报的保价额不得超过包裹内件的实际价值,但可以只申报内件实际价值的一部分。

4.包裹托运业务

包裹托运业务属于一种商业包裹业务,寄件人(一般为商贸公司)可一次寄发批量包裹给同一收件人或不同收件人,对这类包裹邮局可代为办理报关于续,一般是邮购公司使用这类业务向国外的客户寄发其购买的商品。 目前这类业务采用签订双边协议方式办理,为利于业务发展,这项业务的资费比普通包裹资费低。运输方式及投递方式可按用户的要求办理。 我国目前与美国开办此项业务,用户只要一次寄发五件以上 的包裹均可使用这项业务。根据市场需求,今后还将与香港地区以及东南亚、欧洲一些国家陆续开办此项业务。

5.空运水陆路包裹业务

利用国际航空邮路,以低于国际航空函件优先性发运的国际水陆路包裹。国际水陆路包裹是由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分别进行的一项称为“最大限度利用航空"的研究中产生的新业务。它是利用航空公司的剩余运力,以较低的运费率来运输国际水陆路包裹。空运的水陆路包裹,在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仍按水陆路包裹处理。目前我国已与美国、澳大利亚及欧洲所有国家开办了此项业务。 除上述业务外,我国邮政还办理存局候领包裹业务和附回执包裹业务,具体办法可参照存局候领函件业务和附回执函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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