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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6 18:00:01 | 作者:admin
        一、含义及范围 
  (一)含义所谓“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所谓“转关运输货物”是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地有着密切的联系。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应当在进出境地办理海关手续外,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进口货物的指运地或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规定的监管起止时间,决定了进口货物在进境时已受海关监管,并须在海关监管之下转运到指运地完成进口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也须在海关监管之下运至出境地,并由出境地海关验放出境。所以,凡是在指运地或启运地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必须由两个海关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必然要涉及货物在两个海关之间的运输。对于保税和暂准进口等货物,不论其在何地办理进口手续,在海关暂放后仍属海关监管货物,因而在其加工、储存、使用期间需转运至另一设关地,海关的监管任务应当随之结转,并同样需要有“转关”这种措施。  
  (二)商品范围 
  1.一般进口商品经主管地海关和进境地海关同意并备案后均可以办理转关手续。  
  2.属于《限制转关物品清单》范围之列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1)废物类: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成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等、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等部分进出口货物; 
  (2)化工类中包括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等部分进出口货物。  
  (3)汽车类部分进出口货物(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二、种类、方式及条件 
  (一)种类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共分为3大类: 
  1.进口转关运输进口转关货物是指由进境地入境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出口转关运输出口转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口岸,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口的货物。  
  3.境内转关运输境内转关运输货物是指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须经海关监管的货物。例如:从保税区出区货物继续运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二)方式 
  1.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1)提前报关方式提前报关方式是指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提前以电子数据录入的方式申报进出口,待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或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后,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2)直转方式直转方式是指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已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方式办理转关手氦 
  (3)中转方式,中转方式是指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4)进出境地、指运地、启运地、承运人的定义:①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②出境地:指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③指运地:指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④启运地:指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⑤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  
  2.3种转关方式的异同点 
  (1)3种转关方式按有关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进行操作。  
  (2)提前报关方式与直接转关方式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先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而后者可直接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直接申请。  
  (3)中转方式与提前报关方式、直接转关方式的区别在于,中转货物必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而提前报关方式或直接转关方式无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  
  3.转关方式的适用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应采用中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其他进口转关、出口转关及境内转关的货物可采用提前报关或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三)转关条件 
  1.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  
  2.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承运人应当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做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四)转关货物当事人的义务 
  1.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海关派员押运转关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3.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经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方可在海关的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或更换驾驶员。  
  4.转关货物在境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三、报关要点 
  (一)进口转关货物的申报期限 
  1.中转转关和直转货物的申报期限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2.提前报关转关和中转转关货物的申报期限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二)进口转关货物税率和汇率的适用问题1.进口转关货物应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2.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3.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  
  (三)转关运输申报的法律效力问题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实因为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的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做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则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四)转关运输报关单证填制要求转关运输的报关单填制要求见本书第七章。  
  四、报关程序 
  (一)进口转关 
  1.进口转关货物提前报关方式的报关程序 
  (1)进口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在指运地提前申报。即转关货物申请人在指运地录入和打印《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将报关数据转换成转关数据,发送至进境地海关。  
  (2)转关货物申请人在进境地海关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核放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 (下面简称监管簿)、提货(运)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发票、装箱单、合同等)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  
  (3)进境地海关在受理转关货物申请人的申报后,按有关程序调阅进口转关数据并审核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数据是否相符后,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货船名、关锁号,核销进境舱单后,放行转关货物的所有单证并向指运地海关发送电子数据来源考试大网。  
  (4)进境地海关的监管部门在对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并在《监管簿》上批注签章后,对转关货物进行实物放行。  
  (5)指运地海关在收到进境地海关发送的电子转关数据的同时,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进行电子审单作业。  
  (6)待转关运输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应在货物运抵之日验核货物或运输工具关锁号,并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进口转关货物的核销回执。  
  (7)同时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等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8)以上过程所涉及的所有单证分别由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进行归档存留。  
  2.进口货物直接转关的报关程序 
  (1)直接转关货物的必备条件是,进口货物的指运地必 本文地址:    转关运输货物概念http:/www.606212.com/a/26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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