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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9 18:00:01 | 作者:admin
        过境货物是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C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海关核对货物无误,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核对货物无误后,加盖海关放行章,监管出境。  
  过境货物过境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海关可变卖处理。过境货物在境内运输发生损毁和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负责补交进口税款。 本文地址:    过境货物的概念http:/www.606212.com/a/25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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