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6 12:00:02 | 作者:admin
保税区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最高形式,享有比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加优惠、更加灵活的政策,主要政策有:
第一、保税区视同“境内关外”。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可自由进出,不必报关,只需递交商业单证向海关备案,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免征关税;货物在保税区内可以自由流转,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可在保税区内无限期储存。
第二、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加工企业经由海关核管可双向委托加工。非保税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并按出口规定办理手续,予以退税;保税区可以举办生产资料市场和开展商品展示业务,为“三资”企业提供设备、原辅材料、建筑材料和办公用品,起到储存和“蓄水池”的作用。
第三、保税区内允许各国货币流通。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实行保留现汇,全额留存,周转使用的办法;区内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第四、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予以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转口货物可在区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装等简单加工;转口货物在区内实行保税,复出境时予以免税。
第五、国家鼓励区内企业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储存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内工农业生产急需的原料性商品,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
第六、保税区注册企业的中方人员如需出国(境),经该人员原单位有权审批的部门批准,可在保税区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1997年,外经贸部发布了国家对保税区外经贸方面的有关政策:
一、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贸易活动;
二、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系指保税区以外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的国内企业从事一切贸易和商业 本文地址: 保税区相关政策http:/www.606212.com/a/25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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