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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4 14:00:01 |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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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关多式联运的划分界限是不是以进出口国的关境为依据的呢?举个例子:从中国出口到南非,装运港是上海,目的港是JOHANNESBURG,但海运只是从上海到DURBAN(南非的一港口),从DURBAN到JOHANNESBURG要通过铁路运输,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不是算做是单一的海运呢? 

    因为我司这样出的货,得到的是海运提单。同样这样出的货,贸易术语用的是CFR JOHANNESBURG,据我了解CFR仅适用于海运,那这里的海运界限是不是也是以在南非关境之外为标准呢?这样的问题我想了好长时间了,也问过一些人,可终究没有明确的答案,请回复一下。谢谢!  

[答]所谓多式联运,是指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包含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海、陆、空、内河等。如你所说的从上海到南非的约翰内斯堡(JOHANNESBURG),这里经过了海运――从上海到德班(DURBAN),再经陆运――德班到约翰内斯堡。这已经算是多式联运了。 

    但国际贸易意义上的多式联运,不光是要有这样的前提,而且要有“多式联运提单”――也就是“多式联运”合同。而我们平常所做的虽然是这样的事实,但拿到的一般只是海运提单,而非“多式联运提单”,这样,虽有多式联运之实,但不符“多式联运”之定义。  

    因此,一般仍沿用了CFR这样的海运格式。但真正意义上应该使用CPT或CIP这样的价格条款。这两种条款对应的是CFR和CIF条款。前者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后者如你所知,只适用于海运。  

    但我们的一些朋友,包括一些国外客户,他们也没有真正理解这些价格条款的含义或区别,所以仍沿用CFR和CIF条款来处理这种目的地在内陆的交货形式,而不知道应该用CPT和CIP条款。  

    所以,你们的货物目的地如果是在约翰内斯堡,那么应该使用CPT或CIP条款――尤其是货物用集装箱运输。  本文地址:    多式联运价格术语问题http:/www.606212.com/a/25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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