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
进口商同意, 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
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
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这种转让称一次
转让,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
(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二)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
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
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
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
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
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
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
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
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
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
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
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
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
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
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Brokers)介入,
他们
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Commission)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
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 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
(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
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三)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转让方式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装运货物
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
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
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
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
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 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
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
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
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
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
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
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
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
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 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
让。
①原条件转让 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
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
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 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
例如:
----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
----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
----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 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①国内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
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
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 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①银行转让 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
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
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 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
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采用私人转让方式, 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
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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