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0 10:00:01 | 作者:admin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何要求?
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出入境货物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1、对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深圳海关关区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如下要求:
(1)对深圳海关关区内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深圳各隶属海关,可凭深圳检验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深圳海关关区外的出境货物,企业只能在深圳地区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领"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检验检疫费,并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按规定需调离到指运地落实检验检疫或因口岸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货主还应协助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费,并落实查验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按规定须调离到指运地落实检验的货物,货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手续,并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正本,通关后,货主仍需到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手续。
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集中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需要进行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落实检疫及检疫处理。如确因条件限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无法落实检疫处理的,货主应按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的指引,货物还应协助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落实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
集中报关货物的检验由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负责。企业应按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批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经海港口岸入境的逐批报关货物,货主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并落实检疫工作,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主应协助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落实检验工作。
对经陆路口岸入境需预报关的逐批报关货物,如无特殊检验检疫要求,企业可向所在地辖区局预报检。货物抵达口岸后,对需进行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检疫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落实检疫工作。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到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办理报检检验手续,由辖区局落实检验工作。
企业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资料到辖区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入境转关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入境转关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如何办理进口货物的提前报检手续?
1、报检单位在进口货物入境前三日内,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提前报检手续,交纳检验检疫费,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此单为提前报检,三日内有效"字样)、报检单第二联"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报检单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到现场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2、货物到达入境口岸现场时,司机持报检单第二联"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向现场查验部门办理现场查验手续。查验合格的,由现场查验部门检验检疫人员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货主凭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海关报关单通关。
出口商品的"产地检验"原则指的是什么?
出口商品的"产地检验"原则,是指出口的商品必须在货物生产、加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出口商品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通过电子转单,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
如何办理一般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供港鲜活商品的,在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对产地属深圳地区的货物,在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对企业零星收购,在深圳进行再加工、分级、包装等最后一道工序在深圳完成的一般性出口货物,货主可凭加工合同及有关报检资料在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如何办理加工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报检和逐批报检出境货物,一律在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企业必须把货物的出境情况逐次填写在《管理手册》上,并凭《管理手册》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熏蒸/消毒证书"等有关单据到辖区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哪些产品需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有何规定要求?
一、需卫生注册产品共20类:
1、罐头类;
2、水产品类(不包括活品和晾晒品);
3、肉及肉制品;
4、茶叶类;
5、肠衣类;
6、蜂产品类(不包括蜂蜡);
7、蛋制品类(不包括鲜蛋);
8、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不包括晾晒品);
9、糖类(指蔗糖、甜菜糖);
10、乳及乳制品类;
11、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
12、酒类;
13、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不包括炒制品);
14、果脯类;
15、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16、食用油脂类;
17、调味品类(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
18、速冻方便食品类(系指用粮油、面粉、果菜、肉类、水产品等原料制作,经加热或未加热后速冻、冷藏的方便食品);
19、功能食品类(系指保健食品);
20、食品添加剂类(专指食用明胶)。
二、不需要卫生注册的其他食品都属卫生登记范围。
三、国家质检总局还对以下供港澳活动物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2、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
3、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4、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活禽类);
5、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
6、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
7、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本文地址: 报检知识问答(2)http:/www.606212.com/a/25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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