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30 10:00:02 | 作者:admin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以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