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来源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 ”一词,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多种运输形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目前,各国对之称谓不尽相同,例如“通关代理行”、“清关代理人”、“报关代理人”及“船货代理”等,而我国则称之为“国际货运代理”。虽然称谓不同,但实际上含义是相同的。
国际货运代理原为一种佣金代理,系指代表进出口商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安排内地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的代理机构。现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基本联系机构,但至今国际上尚无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定义。一些权威机构和工具书中有如下一些解释: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所下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国际货运代理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所下的定义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国际货运代理的解释是:其业务为接收货物,以仓储、包装、整车货装运、交货等方式,把不够整车的船货(小船货)集中成整车船货,由此从低运费中取利的货运代理―――公司或个人,其业务是为他人接收并海运商品。
《船务法律辞典》的解释是:经营为他人安排货物运输业务的人。国际货运代理有权代表他的被代理人就一切所发生的费用取得赔偿,并有权得到偿付他的服务费用。
美国《船务和货运代理业务辞典》的解释是:准备航运单证、安排舱位、投保并办理关税手续工作,以取得费用的商业组织。有些航运代理人也是发货代理人,组织货物在港口与商人、制造厂商的营业地之间的集中、运输和交付。
上述解释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国际货运代理不是“运输当事人”,即承运人。不管其使用何种称谓,只提供自己的服务,即不是承运人或公共承运人,仅作为接收客户货物从事转运的代理人,并依照这些条件处理货物。
然而,美国最近出版的《物流管理》一书的作者称:货运代理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业,他们把来自各种顾客手中的小批量装运整合成大批量装载,然后利用公共承运人(公路或航空的)进行运输。在目的地,货运代理把该大批量装载拆分成原先较小的装运量。大多数的递送也许会包括也许不包括在货运代理的服务之内。货运代理的主要优势在于因大批量装载可获得较低的费率。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使小批量装运的运输速度快于个别顾客直接与公共承运人打交道所经历的速度。货运代理对完成装运承担全部责任。在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正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这说明国际货运代理在近几十年中已发生很大的变化。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并且用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甚至开展物流业务,这其中已具有承运人的特点。与此同时,有的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中对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时的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也对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时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在于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从事承运人的业务),而且在于如果他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就已经明示或默示地作出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承诺(契约承运人)。这就与上述定义有所不同。可以说,国际货运代理无论是从其本身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来看,还是从国际国内立法、司法审判的实践来看,均已出现货运代理由中间人向承运人的演变,国际货运代理的双重身份,即代理人与当事人并存的局面仍会继续存在下去。因此,实务界和法律界,均有人认为应将国际货运代理重新定义,做出广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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