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中国出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不能出现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及其他受惠国等名称和地址。��
(2)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瑞典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时,可打上"TOORDER"。��
(3)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空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HONGKONG")。��
(4)第四栏(供官方使用)。申请单位不填。��
(5)第五栏(项目号)。一般应填"1"。在发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别"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6)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照实缮制,如果货物无唛头,则应填:“无唛头”(即,"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缮制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原证书号,手签并加盖公章;或将附页附在证书背面,由签证机构加盖骑缝章。��
(7)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此栏内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件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结束符号下方此栏的空白处。��
(8)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具体填法如下:��
①完全是中国原产的商品,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均填"P";
②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至欧盟15国、瑞士、挪威、波兰和日本的,符合上述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该商品的四位数字级的HS税目号。�ダ�如:“W”62.03;��
③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出口至加拿大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的,填"F";��
④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
⑤出口至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商品离岸价50%的,填"Y",并在"Y"下方加注该商品进口成份的价值占商品离岸价的百分比。��
(9)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一般填毛重即可;只有净重的,亦可按其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台”、“匹”、“打”等。��
(10)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JAN.)表示。��
(11)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由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但只签发一份正本。��
(12)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洲联盟,进口国别不明确时可填“EC”或“EU”。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手签人员手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时不要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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