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1 01:00:03 | 作者:admin
nbsp;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简答]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
①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②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③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④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⑤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⑥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⑦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⑧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另解: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服务。
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因当以商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准。
[注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内容因服务对象可以分为:
⒈ 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方面
⒉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方面
⒊ 作为独立经营人提供有关服务方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缔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作为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业务的代理人,都必须持有铁路局货运部门核发的《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
2003年1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无船承运业务
[掌握]无船承运业务: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掌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首先应当向交通部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专门帐户交存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申请提单登记,应当按照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原则交纳保证金。
未依照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部备案。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退还保证金。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⒈ 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⒉ 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与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⒊ 滥用优势地位,以其实行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⒋ 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掌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注册之本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一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
经营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年度代理销售量连续2年均超过200吨,并在该2年内未收罚款、停业整顿处罚的,可以申请设立分机构或者营业分点。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当在获准的代理业务类别范围内经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在其营业地点公布各项营业收费标准,并将此标准报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掌握]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仅适用于我国水路、公路和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不适用于航空运输。
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将申请文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联运提单、全程提单等单据都要按规定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注册、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
代理报关企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 本文地址: 2005版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03http:/www.606212.com/a/2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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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简答]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
①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②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③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④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⑤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⑥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⑦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⑧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另解: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服务。
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因当以商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准。
[注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内容因服务对象可以分为:
⒈ 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方面
⒉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方面
⒊ 作为独立经营人提供有关服务方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缔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作为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业务的代理人,都必须持有铁路局货运部门核发的《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
2003年1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无船承运业务
[掌握]无船承运业务: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掌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首先应当向交通部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专门帐户交存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申请提单登记,应当按照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原则交纳保证金。
未依照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部备案。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退还保证金。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⒈ 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⒉ 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与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⒊ 滥用优势地位,以其实行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⒋ 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掌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注册之本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一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
经营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年度代理销售量连续2年均超过200吨,并在该2年内未收罚款、停业整顿处罚的,可以申请设立分机构或者营业分点。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当在获准的代理业务类别范围内经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在其营业地点公布各项营业收费标准,并将此标准报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掌握]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仅适用于我国水路、公路和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不适用于航空运输。
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将申请文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联运提单、全程提单等单据都要按规定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注册、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
代理报关企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 本文地址: 2005版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03http:/www.606212.com/a/2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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