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5:52:17 | 作者:admin
铁路集装箱装卸费的计算办法
第一条 凡在铁路车站内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舶的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以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用以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专用收据”(表五)、“装卸作业定额收据”或“运费杂费收据”,由铁路专职人员统一核收,按规定清算。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三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费和杂项作业费四种。
铁路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收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
第四条 “装卸作业计费项目单”是实际发生作业项目的凭证,各铁路局应制定管内适用的统一格式,并加强其使用管理。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五条 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六条 铁路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船舶的计费重量,均按铁路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1.使用矿石车或侧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运煤、焦炭以及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运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重量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的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3.容积72立方米以下的40吨棚车按30吨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吨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50%,装二层按标重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
5.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千克时,按货物的重量计费;
6.特定调温电器、洗衣机、纸制品、海绵、泡沫塑料、草秸、芦苇、芒秆、家具、搬家货物、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货物,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计费。
第七条 零担货物除《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有规定计费重量者外,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八条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的范围是: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车(船)系由车站规定的货物堆放地点装到货车(船舶)上,卸车(船)系由货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货物堆放地点,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
货物装卸车、船的距离规定为:
1.装卸火车时,货物堆放地点与货车的距离,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整车、零担货物为30米,集装箱货物为50米;
2.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其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作业的距离为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
3.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装卸火车时,成件包装货物和木材、草秸、竹材类货物的装卸距离为20米,其它散堆装货物的装卸距离均为6米;
4.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或本条2项外的其它机械装卸汽车作业时,不分货物品类其装卸距离均为6米。
凡作业距离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对超距离作业的部分均另按搬运作业计费。
计算装卸作业的距离,由所装卸、搬运货物的货堆中心(集装箱为其本身)算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
第九条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在站内将货物由一堆放地点搬至另一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搬运基本距离(以下简称搬运基距)为30米,集装箱的搬运基距为50米。凡超过上述规定基距的,另按超基距搬运计费。
第十条 货物由汽车卸下搬入仓库、雨棚内,或由仓库、雨棚搬出装上汽车,均按装卸汽车作业和进出库搬运作业分别计费。
除铁道部另有特别规定的货场外,进出库搬运作业均按基距内搬运计费。
第十一条 集装箱的掏、装箱作业范围是:在货场内的掏、装箱专用地点,将货物由集装箱内掏出码放或将货物装入箱内。
掏、装箱作业时须取送重(空)集装箱和将货物装或卸汽车的,另按实际发生的作业分别计费。
第十二条 冷藏车加冰、盐的作业范围是:由站内的冰、盐库或指定的堆放地点取出冰、盐,经碎冰后加入冷藏车冰箱内。
由汽车卸下冰、盐,经搬运直接装入冷藏车冰箱内时,其卸汽车和加冰、盐作业应分别计费。卸汽车作业费按加冰、盐作业费率核收。
第十三条 煤、沙、卵石等散装货物以桥、门式起重机装火车,搬入时卸在运货通道上的货物,需予以平堆、清道等作业的,另按搬运计费。
第十四条 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但属下列情况的计费规定如下:
1.“普通成件包装货物”的包装带有“向上”或“小心轻放”标志的,其装卸、搬运费率均按表定费率加20%;
2.“按件数和重量承运”,超过1600件的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
3.单件重量为81千克至200千克的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
4.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办理的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5.棚车装运煤、灰、砂、石、土、矿石、焦炭、生铁锭、砖、瓦、砌块等散装货物和木材(人造板材除外),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6.使用敞、棚车装运鲜蔬菜、瓜果,冻鱼、肉,应托运人的要求加垫防寒或隔热保温(不含车内加冰)的,其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车内同时加冰的,其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计费。
第十五条 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二)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
第十六条 集装箱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掏装箱作业费,均按《铁路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表》(表三)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但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其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均按表定费率加30%;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中有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时,其掏装箱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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