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5:08:20 | 作者:admin
关于企业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的提示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正式实施,现将其中与企业业务开展有关的注意 事项提示如下: 一、应注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规范货物权利流转凭证。 1.《解释》规定仅凭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没有买卖合同的,不能直接认定合同存在;同时,如买方不认可,卖方不能仅以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 2. 鉴于以上,律师建议企业在业务关系建立时,应以书面确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规范使用、回签、保存各送货结算等凭证。 二、在对账、催款等文件中明确债权人名称。《解释》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企业在对账、催款等工作中,拟制、发出须欠款方确认、承诺的文件等,应当明确债权人(我方)的名称,避免日后对方的异议,同时建议企业在该方面建立对账、催款文件的范本系列。 三、对需要预先投入成本的业务,应签订合同意向书等文件。 1.《解释》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 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 鉴于以上规定,建议企业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如需进行合同履行的前期准备(包括特殊原材料采购等的人、财、物成本投入), 应与客户签订意向书类文件,并在其中约定,如之后未能在某时间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文件,则客户方应向我方赔偿前期投入造成的损失。
为改善生产条件、办公环境等,企业常会进行一些厂房装修、翻新、墙壁粉刷类工作,且出于节约成本等考虑,往往会将前述工作承包给个人或包工队。为保护企业合理利益,避免在发包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一份完善的承包合同尤为重要。现就企业作为发包方在签订该类承包合同中应注意主要事项提示如下: 1.对安全责任承担予以明确 由于工程量较小、工期短等,确定的承包方往往是个人(包工头),其在资质、安全保障设施等方面欠专业,对所雇佣工人管理较为松散,因此施工中的事故难于杜绝,而一旦有事故发生,往往个人承包方会推卸责任。针对这种情况,特提示企业在工作发包中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约定施工安全责任承担条款,将安全责任和事故赔偿责任明确约定给承包方。 2.明确约定工期 为保证承包方保质、及时完成承包工作,避免工程延期,建议在承包合同中对工程的施工期限予以明确约定,并可视情况在合同中对承包方逾期完工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 3.材料采购约定 承包方往往在约定价款基础上,尽可能压缩成本,扩大利润,使用价低质劣的材料,施工后短期内看不出问题,但会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质量等。因此建议在协议中对重要原材料的品牌、型号等进行指定,必要时指定供应商,以及在材料使用前应由发包方确认。 4.其他约定事项 在承包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企业可视情况对其他事项予以明确,如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保证责任、不得转、分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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