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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9 15:07:03 | 作者:admin
物流诉讼 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以下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1)普通法院。在物流作业过程中,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在海运、铁路运输期间产生,一般由普通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如果物流作业过程中货损或货物灭失发生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则根据《海事物流诉讼程序法》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法院。如果货损或货物灭失发生于铁路企业作业过程中则有可能有铁路法院进行管辖。  (一)两者性质不同   事物性质不仅反映着事物的本质,也是认识、区别其他事物、进行比较的根据。快递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根本区别是两者属于不同社会性质的服务产品:一个姓公(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一个姓私(商家提供的私人产品)。根据万国邮联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包括邮政对部分信函的专营是履行国家法定义务,以确保向所有公民提供基本通信需求的统一规范、低价普惠的普遍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性质(万国邮联同时规定,这种服务各国可委托“由公共或私营部门提供”)。而快递服务(含邮政EMS特快专递)均以市场为前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主要为社会有特殊需求和有支付能力的部分成员(多为工商用户)提供个性化、限时送达商业服务,属于私人产品性质,属于竞争性商务服务产品。由于两者性质不同决定并产生了以下主要区别。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经营范围不同。邮政的普遍服务业务以私人信件、包裹为主,快递业务以商务文件、资料、小型物品为主。   服务对象不同。邮政的普遍服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以提供社会成员之间基本的通信服务为准则。快递服务则主要针对经济贸易领域内的特殊客户,以个性化的特殊服务为准则。   服务标准不同。万国邮联对邮政的普遍服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邮政的普遍服务注重服务的标准化和统一性;快递服务更注重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门对门”、“桌对桌”的便捷服务。邮政业与快递业属于两种不同的服务类型。   传递渠道不同。邮政服务是通过邮局之间的连续投递进行的,国际间的邮政服务通过万国邮联协议进行。而非邮政的国际、国内的快递服务,是通过快递公司自身的跨国或全国的网络,或两个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之间进行的。   定价机制不同。邮政普遍服务的订价,遵从万国邮联关于让所有人可以接受的低价原则,制定并执行全国统一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低价的固定资费标准;而快递企业的服务价格,则是遵从价值规律,按照其服 务效率与服务程度不同,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水平。   企业运行规则不同。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作为国家公用事业单位,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对于出现政策性亏损时,会由国家财政给以专项补贴,因此邮政企业不会倒闭,邮政职工可以有调整但不会失业,可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快递企业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实行自负盈亏、自我发展、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快递企业时时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快递员工的收入只能根据企业的效益情况来决定,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   行业监管体制不同。由于邮政的普遍服务业务属于国家的公用事业,快递服务属于竞争性的市场化业务,所以在行业管理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邮政部门没有权力管理快递业,也未将快递纳入邮政的专营范围。   享受国家政策不同。为保证邮政部门履行好普遍服务的责任,开展普遍服务业务经营,国家给予邮政企业享受各项优惠的政策。如减免税收、邮车通行便利、报关便利、港口、机场等设施使用的便利、允许邮政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对于经营普遍服务业务产生的政策性亏损国家财政给以专项补贴和使用“中国邮政”的专用标识。而快递企业的服务由于属竞争性商业服务,同业企业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快递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享受国家特殊的政策优惠。 本文地址:物流诉讼http:/www.606212.com/a/13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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