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4:44:31 | 作者:admin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运输知识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组织工作主要包括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货物托运和承运、国境站的交接和出口货物的交付等。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计划一般是指月度要车计划,它是对外贸易运输计划的组成部分,体现对外贸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具体任务,也是日常铁路联运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月度要车计划采用“双轨(铁路、外贸)上报、双轨下达”的方法,其编制程序如下: (1)各省、市、自治区发货单位应按当地铁路部门的规定,填制“国际铁路联运”月度要车计划表,向铁路局(分局、车站)提出下月的要车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报送当地经贸厅(局)和各主管总公司; (2)各铁路局汇总发货单位的要车计划后,上报铁道部;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计划后,报送经贸部; (3)经贸部汇总审核计划后,与铁道部平衡核定; (4)月度要车计划经两部平衡核定,并经有关国家的铁道部门确认后,由经贸部将核准的结果通知各地经贸厅(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各地经贸厅(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再分别转告所属发货单位;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将铁道部批准的月度要车计划分别通知发货单位。 凡发送整车货物,均需具备铁路部门批准的月度要车计划和旬度要车计划;零担货物,则不必向铁路部门编报月度要车计划,但发货人必须事先向发站办理托运手续。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托运和承运 货物的托运是发货人组织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环节;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 整车货物办理托运,车站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要车计划,检查运单上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应予签证。运单上的签证,表示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或装车日期,表示铁路已受理托运。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铁路根据运单上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接受货物,并开始负保管责任。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后,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 发运零担货物与整车货物不同,发货人在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凭运单直接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由铁路保管。当车站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货物业已承运。铁路对承运后的零担货物负保管、装车和发运的责任。 托运、承运完毕,铁路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即开始生效。铁路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对货物负保管、装车并运送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责任。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 (1)国境站有关机构 在相邻国家铁路的终点,从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办理移交或接收货物和车辆的车站称为国境站。我国国境站除设有一般车站应设的机构外,还设有国际联运交接所、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边防检查站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①国际联运交接所 国际联运交接所简称交接所,它是国境站的下属机构。交接所执行下列任务: 办理货物、车辆、运送用具的交接和换装; 办理各种单据的交接,负责运送票据、商务记录的编制、翻译和交接工作;计算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运到期限、过境铁路运费和国内各项运杂费用; 对货物和票据进行检查,处理和解决货物交接以及车、货、票、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②海关海关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进出口政策、法律、法令,是口岸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履行报关手续。只有在按规定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后,海关才凭以放行。 ③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 它是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④边防检查站 它是公安部下属的国家公安部队,其职责是执行安全保卫,负责查验出入国境的列车、机车及列车服务人员和随乘人员的进出境证件。 ⑤中国外运分公司 中国外运分公司是各进出口公司的货运代理。在国境站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承办各种进出口物资的铁路发运、转运、联运、口岸交接、分拨、报关、报验和大型集装箱的中转、拆箱和装箱等业务。 (2)国际联运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国境站除办理一般车站的事务外,还办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车辆和列车与邻国铁路的交接,货物的换装或更换轮对,运送票据、文件的翻译及货物运送费用的计算与复核等项工作。出口货物在国境站交接的一般程序是: ①出口国境站货运调度根据国内前方站列车到达预报,通知交接所和海关做好接车准备; ②出口货物列车进站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并将列车随带的运送票据送交接所处理,货物及列车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③交接所实行联合办公,由铁路、海关、外运等单位参加,并按照业务分工开展流水作业,协同工作。铁路主要负责整理、翻译运送票据,编制货物和车辆交接单,以此作为向邻国铁路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的原始凭证。外运公司主要负责审核货运单证,纠正出口货物单证差错,处理错发错运事故。海关则根据申报,经查验单、证、货相符,符合国家法令及政策规定,即准予解除监督,验关放行。最后由双方铁路具体办理货物和车辆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证件。 以上仅是一般货物的交接过程。对于特殊货物的交接,如鲜活商品、易腐、超重、超限、危险品等货物,则按合同和有关协议规定,由贸易双方商定具体的交接方法和手续。属贸易双方自行交接的货物,国境站外运公司则以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双方交接。如果在换装交接过程中需要鉴定货物品质和数量,应由国内发货单位或委托国境站商检所进行检质、检量,必要时邀请双方检验代表复验。外运分公司则按商检部门提供的检验结果,对外签署交接证件。属于需要随车押运的货物,国境站外运分公司应负责两国国境站间的押运工作,并按双方实际交接结果对外签署交接证件,作为货物交接凭证和货款结算的依据。 (3)有关联运出口货物交接中的几个问题 ①联运出口货物单证资料的审核 审核出口货物单证是国境站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正确核放货物,纠正单证差错和错发错运事故,保证出口货物顺利交接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货物运抵国境站后,交接所应将全部货运单证送外运分公司进行审核,外运分公司作为国境站的货运代理公司,在审核单证时,要以运单内容为依据,审查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商检证书等记载的内容和项目是否正确、齐全。如正确无误,则可核放货物,做到差错事故不出国。如出口货物报关单项目有遗漏或记载错误,或份数不足,应按运单记载内容进行订正或补制;运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三者所列项目如有不符,有关运单项目的订正或更改,由国境站联系发站并按发站通知办理;需要更改或订正商检证书、品质证明书或动植物检疫证书时,应由出证单位通知国境站出入境检验检疫所办理;海关查验实货,如发现货物与单证不符,需根据合同和有关资料进行订正,必要时应联系发货人解决。总之,国境站外运分公司在订正、补制单据时,只限于代发货人缮制单证,而对运单内容和项目,以及商检证书、品质证明书、检疫证、兽医证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件,均不代办订正或补制。 出口货物单证经复核无误后,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运单及其他随附单证送海关,作为向海关申报和海关审核放行的依据。 ②办理报关、报验等法定手续 铁路联运出口货物报关,由发货人委托铁路在国境站办理。发货人在货物发运前,应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向海关申报的主要依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由我国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按海关规定逐项填写,要求内容准确、详细,并与货物、运单及其他单证记载相符。字迹要端正、清晰,不可任意省略或简化。对于填报不清楚或不齐全的报关单,以及未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证者,海关将不接受申报;对于申报不实者,海关将按违章案件处理。 铁路发站在承运货物后,即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站戳,并与运单一起随货同行,以便国境车站向海关办理申报。 需办理检验检疫的货物,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取得证书。上述各种证书在发站托运货物时需连同运单、报关单一起随车同行,在国境站由海关执行监管,查证放行。 (4)联运出口货物的交接方式 货物交接可分为凭铅封交接和按实物交接两种情况。 凭铅封交接的货物,根据铅封的站名、号码或发货人简称进行交接。交接时应检查封印是否有效或丢失,印文内容、字迹是否清晰可辨,同交接单记载是否相符,车辆左、右侧铅封是否一致等,然后由双方铁路凭完整铅封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按实物交接可分为只按货物重量、只按货物件数和按货物现状交接三种方式。 按货物重量交接的,如中朝两国铁路间使用敞车、平车和砂石车散装煤、石膏、焦炭、矿石、熟矾土等货物;按货物件数交接的,如中越两国铁路间用敞车类货车装载每批不超过100件的整车货物;按货物现状交接的,一般是难以查点件数的货物。 在办理货物交接时交付方必须编制“货物交接单”,没有编制交接单的货物,在国境站不得办理交接。 (5)联运出口货运事故的处理 联运出口货物在国境站换装交接时,如发现货物短少、残损、污染、湿损、被盗等事故,国境站外运分公司应会同铁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加以处理。由于铁路原因造成的货物残损短缺,要提请铁路编制商务记录,并由铁路负责整修。整修所需包装物料由国境站外运分公司根据需要与可能协助解决,但费用由铁路承担;由于发货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在国境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国境站外运分公司组织加工整修,但需由发货人提供包装物料,负担所有的费用和损失。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在国境站加工整修的货物,应由发货人到国境站指导,或将货物返回发货人处理。 四、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交付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抵达到站后,铁路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所记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必须支付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绝领取货物。收货人领取货物时,应在运行报单上填记货物领取日期,并加盖收货戳记。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全程运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货主一次计收。目前,多式联运运费计收方式主要有单一运费制和分段运费制两种。 1.按单一运费制计算运费 单一运费制是指集装箱从托运到交付,所有运输区段均按照一个相同的运费率计算全程运费。在西伯利亚大陆桥(SLB)运输中采用的就是这种计费方式。原苏联从1986年起修订了原来的7级费率,采用了不分货种的以箱为计费单位的FAK统一费率。陆桥运输开办初期,从日本任何一个港口到布列斯特(原苏联西部边境站)的费率为:385卢布/TEU,陆桥运输的运费比班轮公会的海运运费低20%~30%。 2.按分段运费制计算运费 分段运费制是按照组成多式联运的各运输区段,分别计算海运、陆运(铁路、汽车)、空运及港站等各项费用,然后合计为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费,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货主一次计收。各运输区段的费用,再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结算。目前大部分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费均采用这种计费方式,例如欧洲到澳大利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日本到欧洲内陆或北美内陆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等。
代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等业务。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场行情,当事人资信及答复委托人的咨询,为当事人双方斡旋并解决困难。具有如下特点: 1.特点:国际贸易运输中另一种重要的船舶经营方式是租船运输(CHARTERING),船东(或二船东)向租船人之间提供的不是运输劳务,而是船舶的使用权。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SHIPOWNER),租船人(CHARTERER),船舶经纪人(SHIPBROKER)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在租船市场上,大宗交易常常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他们拥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适当的洽谈对象。交易成功,经纪人就可取得一定的报酬,船舶经纪人除促成船舶租赁业务外,还代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等业务。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场行情,当事人资信及答复委托人的咨询,为当事人双方斡旋并解决困难。具有如下特点: (1)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 (2)没有固定的运价。 (3)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船方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并注明“ALLTERMSANDCONDITIONSASPERCHARTERPARTY”,或“FREIGHTPAYABLEASPERCHARTERPARTY”。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4)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5)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 2.租船方式:主要有程租(VOYAGECHARTER)和期租(TIMECHARTER)两种。 (1)程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又可分为: 1)单航次程租(SINGLEVOYAGECHARTER),只租一个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2)来回航次租船(ROUNDVOYAGE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 3)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VOYAGECHARTER),即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在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线上,连续完成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合同才告结束。 4)包运合同(CONTRACTOFAFFREIGHTMENT:COA)又称大合同。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 (2)期租: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这期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一次。 (3)光船租船(DEMISEORBAREBOATCHARTER),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3.租船合同:又称租约,是载有租船订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一种运输合同。程租使用较广的有“标准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PARTY–DENCON)简称金康合同。期租则有“标准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PARTY-BALTIME)又称巴尔的摩租船合同。 程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当事人;2.。船名和船旗;3.货物;4.装卸港;5.受载日和解约日(LAYDAYSANDCANCELLINGDATE);6.运费(FREIGHT);7.装卸费用的划分;8.许可装卸时间(LAYTIME,LAYDAYS);9.滞期费和速谴费(DEMURRAGEANDDESPATCHMONEY)。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1.船舶说明(DESCRIPTIONOFTHESHIP);2.租期(CHARTERPERIOD);3.交船(DELIVERYOFVESSEL);4.租金(HIRE);5.停租与复租(OFFHIRE/SUSPENSIONOFHIREORONHIRE);6.还船(REDELIVERYOFVESSEL);7.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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