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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8 07:24:30 |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 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 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一) 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二) 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件)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面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   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 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两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四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中级工人不少于1人。 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 %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六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 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 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十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交体法〔2009〕13号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征稽(海事)局、路政局、公路设计院、交通科研院:   为提升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和组织保障能力,保证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治超工作,维护公路桥梁安全完好畅通,使大件货物运输在审批制度化、管理程序化、运输方案合理化等方面进一步得到改善,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治超 管理 规定   —————————————————————————————————————   抄送: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法制办,厅有关领导,厅党办(行办)、体改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存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 2009年7月16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疆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与交通运输部《关于限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件货物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4级大型物件。   第三条 在新疆境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件货物运输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件货物运输承运人申请运输应具备以下四项要求:一是具备合法的大件运输企业资质;二是拥有合法的大件运输车辆;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件运输方案;四是大件运输从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前,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承运人初次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大件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四)运输企业制定的大件车辆运输方案,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照片;   (六)委托办理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承运人应如实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第七条中所要求的资料。如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及办理许可手续,并在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大件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论证后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从事上述活动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批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的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必要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护送。由此产生的运输路线、桥涵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修建便道)、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上述条件符合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凡经批准获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沿途不再进行超限检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对大件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的路段,应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勘测,确定损坏的公路、桥梁的项目、数量和程度,制定修复方案,计算修复费用,赔偿及修复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大件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 为保障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及公路桥梁安全,路政管理部门在护送过程中,应在大件车辆通过桥梁时提前在100米外对来往车辆进行双向管制,待大件车辆驶离桥梁100米后,方可放行其它车辆。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遵照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 7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大件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承运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的;   (二)车货总长度超过22米的;   (三)车货总宽度超过3.5米的;   (四)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大件运输,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和《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件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的,车辆单轴轴载应当不超过10吨;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的,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轴载应当不超过20吨。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超限运输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大件超限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和桥梁安全。   第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大件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档案;要积极联系本地区的大件运输企业,及时掌握其生产及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对桥梁实行“户籍式”管理,做好交通服务保障,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积极筹建大件运输通道,提高公路的通行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大件运输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许可,分级监管,确保安全,方便运输”的原则。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大件运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大件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据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内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三)规范大件运输市场,引导大件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监督管理省内大件运输许可、通行情况和各类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五)受理涉及大件运输的各类群众来访、投诉、举报,并对调查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根据所辖路段技术等级和实际状况,选定、勘测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线路,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的加固、改建方案;   (三) 按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对确需通行公路的大件运输实施许可;   (四) 组织辖区内路政人员对大件运输车辆实施监护;   (五) 查处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的行为;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监管、装载源头监管以及大件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范大件运输市场,引导大件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对从事大件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资质等级进行管理;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查出的非法大件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大件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行分级许可。   (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尺寸超限且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负责受理、初审本辖区内行驶的车货总重55吨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或从本市出发通行高速公路大件运输车辆的申请,并根据省公路局批复办理《通行证》。   (二)省高速路政一支队、二支队应在所辖高速公路省界处设置省界办证点。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负责办理尺寸超限或车货总重不超过12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全程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受理、初审车货总重120~200吨(含20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以及涉及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交通管制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申请,根据省公路局批复办理《通行证》,并将《通行证》办理情况报省公路局备案。   (三)省公路局负责审批西安始发的、跨市域的、跨线路的以及进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许可;负责审批各省界办证点、市公路管理局受理初审的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许可;负责受理、审批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向具备受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和证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由货物生产厂家提供的可准确反映货物质量、外廓尺寸的图纸(需加盖有效印章)或其它证明文件、资料;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材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通行线路和运输时间。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超限运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五)需要对大件运输车辆的吨位和轴载质量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超限检测站或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对大件运输车辆的吨位、轴载质量和外廓尺寸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通行证》;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签发《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做出大件运输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拟通行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加固改建方案、专家评审以及对公路桥梁加固、改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 车货总重不超过20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一般不得通行公路;确需通行的,由省公路局组织路段养护管理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途经路段内承载能力不足的桥梁进行验算,评估通行安全性。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满足安全通行要求的,省公路局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不满足安全通行要求的,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桥梁加固或绕行方案,并由路段养护管理单位与承运人签订通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桥梁加固、便道修建等费用承担。桥梁加固或便道修建后,省公路局根据路段养护管理单位书面意见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许可资料报备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路线勘测、方案论证、桥梁加固、便道修建、通行监护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支付。省政府或物价、财政等部门有收费标准或定额的按标准、定额支付,没有标准或定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在运输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可能影响公路桥梁及交通安全时,需监护通行,必要时,协调交警部门共同监护。路政部门监护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   (一)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全程统一监护。车货总重超过100吨或载后总长度超过35米或总高度超过4.7米或总宽度超过3.75米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需办理监护手续。   (二)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干线公路或农村公路按管理职责实行全程监护。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载后总长度超过22米或总高度超过4.5米或总宽度超过3.5米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干线公路或农村公路,需办理监护手续。   (三)需要路政部门与交警部门共同监护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在办理监护手续时应分别到相应管理单位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监护时,须对其超限运输审批手续及《通行证》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建立通行档案。大件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登记的规格一致,否则《通行证》无效。   第二十五条 大件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车货总重超过120吨的要确保单车通过。严禁大件运输车辆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二十六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大件运输。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自觉接受公路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有监护人员护送的,还应遵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大件运输车辆监护时,须与承运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承运人同时应出具书面安全承诺。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与承运人签订的监护协议有关条款,提供完善的监护服务,并应加强大件运输通行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通行证》核验制度和监护交接制度,确保大件运输车辆始终在严密监控下通行。各监护单位之间需衔接紧密,全程监护,确保大件运输车辆、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公路上进行大件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立即停驶,并按照《公路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需要继续行驶且行驶线路技术标准满足通行要求的,责令承运人按规定补办大件运输通行手续。   第三十条 承运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件运输许可,或者大件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撤销,由公路管理机构收回《通行证》,并按照非法超限运输予以处理。   对公路、桥涵、隧道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三十一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查处的违法大件运输车辆应上报省公路局建立信息数据库,省公路局自查处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该超限运输承运人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从事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各级单位和个人应为大件运输承运人提供廉洁、高效的许可服务,并接受承运人及社会和媒体监督。对承运人或提出的书面质询、举报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大件运输]大件运输管理办法http:/www.606212.com/a/7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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