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2009版)
本公司办理集装箱保险,其条款如下: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全损险
集装箱的全部损失。
(二)综合险
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
(1)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引起的(包括同冰碰撞);
(2)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3)外来的火灾、爆炸引起的。
不论是承保全损险或综合险,本公司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对上述抢救和防损费用的补偿金额以不超过被救助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每一集装箱作为一个单独保险单位,各有明确的唛头标记。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正常磨损及修理费用。
(三)集装箱所有人国家的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征用;
(四)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
(五)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
(六)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七)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四、责任起讫
定期保险,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规定为准。
五、退保
本保险双方均可用三十天事先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如由被保险人提出在保险期限内退保,应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六、索赔和赔偿
(一)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就近的本公司检验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如损失由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
(二)集装箱全损时,本公司按保额全部赔付。
(三)集装箱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按合理的修理费用扣除免赔后赔付。如果后者超过保险金额时,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四)被保险人在收取赔款时,必须将向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利转给本公司。
(五)被保险人要求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索赔函、事故报告书、保险单、费用单证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七、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集装箱保险附加战争险条款(2009版)
一、责任范围
当被保险集装箱在海轮、其他船舶上或飞机上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由于上款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但是这种赔款必须从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
由于上述(一)、(三)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一)集装箱所有人国家的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征用;
(二)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终止规定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责任的通知,后十四天期满时终止战争责任。
注:本条款系本公司集装箱保险(2009版)的附加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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