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态网物流常识物流资讯物流百科
用户注册 | 网站地图

时间:2023-05-19 15:42:27 | 作者:admin
货物不正常运输赔偿处理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a. 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 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2: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   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4: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本文地址:货物不正常运输赔偿处理http:/www.606212.com/a/14813.html
  •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猜你喜欢:

    推荐分类:

    上一篇作文:国家标准物流术语

    下一篇作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最完整版本-值得一看

    版权声明:

    1、本网站发布的文章《货物不正常运输赔偿处理》为物态网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本网站文章《货物不正常运输赔偿处理》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