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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9 14:47:15 | 作者:admin
中国物流的缺失 沃尔沃中国掌门人吴瑜章是位美籍华人,他在国内物流业的声名大噪不是因为他的沃尔沃卡车公司亚洲区常务副总裁、沃尔沃卡车公司大中国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头衔,而是因为他在把脉中国物流业时的稳、准、精。  自主创新的真谛  “自主创新”是时下最热门的字眼。对物流行业的自主创新,吴瑜章放眼中国3000年的历史,研究是什么影响了中国国力强弱的变化,“凡是在开放吸收的时候,像汉、唐、元,与各个民族公平、公正、公开地互相学习,我们就很强;凡是我们闭关自守、有海禁的时候就弱,比如宋、明和清的后期。”吴瑜章话锋一转:自主创新,是为了中国的富强,但是自主创新一定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不能闭关自守,从零开始并不是自主创新的真谛。  物流基础技术的创新需要大量的失败来支撑;程序创新则比较简单。吴瑜章的理论是,譬如煮茶叶蛋,只要敲碎蛋壳把那层薄皮扎个小眼儿,茶叶蛋就会进味儿,如果少了这个眼儿,煮出来的还是与白蛋相差无几。  “对于我们还不是很富裕的国家来讲,自主创新一定要基于国力和现在的基础,使用拿来主义。而物流所肩负的任务正在于此。”吴瑜章引经据典地解释,鲁迅先生说,如果主人是新主人,宅子也会成为新宅子,没有拿来主义,就不可能成为新的东西。怎样拿来?韩日的成功模式就是引进、消化、吸收、转化、再创新。技术引进后大幅增加消化吸收的投入,同时促进再创新的能力。“我们不妨与韩日进行对比”,吴瑜章拿出了一组令人吃惊的数字:韩日的投入模式是每引进1元钱,消化吸收的投入是7元钱,在此基础上再创新的投入是10元钱;而我们中国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投入是7分钱。也就是说,买老外1块钱的东西,韩日变成自己的东西所投入的资金是我们的143倍。  “要捅破那层蛋皮并不需要花什么钱,所以程序创新是我们最重要的创新模式。”零售巨头沃尔玛就是程序创新的典范,先进的信息化管理使得沃尔玛的商品永远在路上,由此极大地减少了库存,降低了成本。  低效率是烧钱游戏  因为我们的物流低效,在我国的国外公司工厂基本都建在离海港只有100公里处。“从重庆物流到上海的成本远远高于从上海到纽约的成本,爱立信、诺基亚建在成都、重庆的工厂都在逐渐外移。这使得在内地建厂这种真正意义上的东西平衡、南北平衡缺少了一个基础的平台。”  尽管2005年中国公路里程再创新高,尽管中国的高速公路已发展到世界第二的水平,尽管公路运输业的货物运量、货物周转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这些都不足以表明中国公路运输业得到了健康的、强有力的发展。中国高速公路发展状况、道路资源等较为接近美国,但公路运输效率却与之存在很大差距。  “美国的卡车比我国的贵,他们的司机、油、配件都比我们贵,也就是说,美国是高成本,我们是低成本———但绝对不是这样简单的公式。”国际社会一般以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物流发展水平,比重越低越先进。发达国家物流水平比重约为GDP的10%;中等发达国家,如韩国约为16%,而我国的物流比重指标大约在20%至30%,明显滞后。中国物流的低效导致运输电子产品和食品的成本比美国高40%—50%,平均每一单运送中,我国的供应链要倒手27次。低下的运输效率直接导致了企业回报率降低,同时也意味着大量金钱在运输途中被燃烧了。据对美国物流业的统计与分析,以运输为主的物流企业年均资产回报率为8.3%,仓储为7.1%,综合服务为14.8%。而在中国,大部分物流企业的资产回报率仅为1%。  我们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的消耗与浪费高得惊人。以蔬菜水果为例,在采摘、运输、储存三个流通环节上的损失率高达25%到30%。其中在运送路上腐烂的果蔬每年就有3.7千万吨,可供养2亿人的生活……而发达国家果蔬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内。很显然,解决道路运输中“低效益”的问题已显得越来越迫切。  “从条码、托盘到集装箱,我们没有统一标准,所以要拆了装装了拆,不断地倒手。人家是一搬到底,我们是多环节换单,物流成本过高已经阻碍了我们的产品走向世界。如果我们有像美国一样标准的物流,一年可以节约1.4万亿元人民币。”  “快速、长途、重载”新模式  在美国高速公路上,公路运输车辆的时速都在100公里/小时以上,而我国公路运输车辆上了高速的平均速度仅维持在60公里/小时左右,严重超载的情况下甚至只有15公里/小时。公路运输车辆速度慢,影响了货物及时运达,同时也占用了大量的道路资源,公路运输车辆走到哪里就堵到哪里。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物流业的突飞猛进,效率低下的物流却反过来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以卡车等为载体的物流业正成为中国经济动脉中一支急速发展的力量,如何提高公路运输效益,吴瑜章认为应向“快速、长途、重载”模式发展。  快速:快速代表着加速各环节的周转速度,快速可以很好地降低与控制库存,更降低了企业及时应对市场需求变化而进行的产品线变更所带来的耗费。“零库存”是所有生产企业追求的目标,原因也正源于此。  长途:高速公路上的公路运输车辆仅仅跑得快还不够,还必须能长途运载,必须具备较高的“完好率”,具备连续运营能力。只有高的完好率才可以保障长距离、无故障、不间断的持续长途运输,而只有公路实现长距离运输才可以解决铁路运输的瓶颈,缓解“煤、电、油、运”其中“运”的紧张问题,才可以实现缩小中、西部经济差距等国家的发展目标。  重载:公路运输车辆的速度和连续行驶里程有了保障后,要想提高公路运输效益就必须提高公路运输车辆的吨·公里数。“卡车向高吨位发展是时代的主流,但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卡车的高吨位也没有带来物流的高效。所以必须提高运输车辆的吨·公里数而不是运输车辆的吨位。”运输车辆的吨·公里数是否能够提高将成为运输行业赢利与否的分水岭。  “就好比一个7840亿吨公里的运输,可以用1180000辆卡车,在不同的程序创新下也可以用89000辆卡车,这对于国家、对于能源、对于环境是一种巨大的节约,而对于企业更是增加了全球竞争力。”吴瑜章笑笑说,“我一直推崇的价值公式,没有高端低端,只有高效低效。”(作者:贾学颖 ) 一、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所谓第三方物流(英文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3PL或TPL),在国外又称为契约物流(Contractlogistics),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的概念。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根据定义,第三方物流主要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主体要件。即在主体上是指“第三方”,表明第三方物流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第二,行为要件。即在行为上是指“物流”,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二、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特征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可以看出企业自营物流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范畴,只有独立的第三方物流才在物流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提供物流服务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分类,它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因而属于我国商法(Commercial law)调整的范畴。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第三方物流作为商主体和商行为等两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做一阐述:(一)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商主体特征)1、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独立的商法人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依据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注册成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独立法人,这一点是其与企业内部物流事业部的根本区别。生产企业内部物流事业部的核心任务是立足企业内部,为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回收等活动提供物流支持。物流事业部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在法律上不必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而第三方物流企业须立足市场,面向社会众多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其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2、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公司设立的总趋势是采取准则主义,即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做出规定,凡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就可以设立公司。但在我国部分地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物流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发展尚不成熟,政府为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贯彻落实政府宏观层面的物流产业政策和规划,实践中政府对物流发展大多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这就使得物流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表现出浓厚的行政许可主义色彩。3、 第三方物流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在事实上形成了企业集团依靠电子信息技术的支撑,第三方物流成员企业之间充分共享信息,这就要求彼此能够互相信任,才能取得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更好的效果。一般来说,第三方物流企业总部与各成员企业之间大多采取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等组织模式。从关联关系来看,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均在事实上构成了企业集团。4、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是战略性的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并非偶尔一次两次的市场交易,在交易维持了一段时期之后,客户将更加依赖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有现成的物流解决方案,这比客户自己去做显得更加专业,所以客户都非常愿意把物流外包(Outsourcing)出去,从而第三方物流和客户之间在经济上就构成了一种不可分割的供应链(Supply chain)关系。为保持供应链关系的稳定,双方便有可能在法律层面上结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合作双赢的战略性的物流联盟。(二) 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法律特征(商行为特征)1、 须以营利性为目的营利性是商法的特性,同时也是商行为的特性。第三方物流活动作为商行为,就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绿色物流(Environmental logistics)、军事物流(Military logistics)、灾害物流(如SARS疫情、洪水灾害期间的物流)等以社会公益或国防利益为目的,企业物流(Internal logistics)则以为本企业生产提供物流支持为目的。也正因为此,第三方物流才成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2、 须是经营性行为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第三方物流是经营性行为,表明其与特定时期才会存在的灾害物流、军事物流截然不同。另外,企业内部的物流事业部在为本企业提供物流支持的同时,也可能偶尔对外承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营利性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其核心任务,因而不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所以它并不构成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3、 须注重商事效率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益与商事效率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有高效益。从第三方物流的实践来看,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证券化,前者如标准的物流格式合同,后者如海事运输中的提单。4、 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物流行业的特性决定了信息资源须在第三方物流成员企业和客户之间共享,而共享信息说明第三方物流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同时,第三方物流须协助客户解决系统的物流方案,解决方案的过程必然涉及到客户的经营手段、经营方法以及经营经验等企业管理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这些经营管理问题往往就是客户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因此,第三方物流是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的商行为。5、 违约认定上的严格主义按照合同法,一方未能及时、准确和安全地履约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落空,因此也不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但对于第三方物流,其产业特性和行业惯例决定了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未能及时、准确和安全地履约往往导致当事人缔约目的完全落空,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诸多案例支持了这一结论。6、 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过程中,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即委托人和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对于第三方物流来讲,较好的例子是物流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众所周知,物流活动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货物投保属于为客户代理保险的行为,但实践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笔者认为这便是典型的代理行为非显名主义。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在合同法上称为间接代理,其行为的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移转于本人”。三、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将结合第三方物流的具体经营模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上的分析。纵观第三方物流,其大致遵循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但当前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固定的运作模式。为方便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笔者将第三方物流的经营模式大致地分为以下几种:(一) 初级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发出的指令处理货物。从表现形式上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站在自己公司物流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的区别不大,只不过是对运输、仓储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运作过程中诸如分拣包装、条码生成、优选货运路线和货运系统监测等物流增值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运输、仓储合同项下的委托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刚刚起步,大多数第三方物流服务均属于这种经营模式。(二) 初级模式的变异我国物流企业渊源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批发零售以及货运代理等行业,因此,第三方物流在发展的初级模式上呈现出依托其他各种经营业态发展的特色,其中主要有分销、代销、寄售、邮购、展卖、超市零售等。例如,分销商除了转移货物所有权之外,还会向上下游企业延伸货物运输、储存保管、二次分装、送货上门(配送)、代收货款等物流增值服务,但从根本上说该货物分销应该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再例如,仓库所有者在仓库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那么这份合同的性质一部分属于租赁合同,另一部分则属于提供装卸搬运劳务的委托合同。变异了的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这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这种变异的经营模式表现出我国第三方物流产业发展的极不完善性。(三) 中级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由货主以外的专业企业代替进行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的物流形态。从表现形式上看,第三方物流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设计系统和系统运营管理的目标。而且,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一定保有物流作业能力,也就是说可以没有物流设施和运输工具,不直接从事运输、保管等作业活动,只是负责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物流系统运营承担责任,具体的作业可以采取对外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运输、仓储企业等去完成。这种经营模式与初级模式的不同主要在于物流系统设计和部分物流作业外包(Outsourcing)方面。在中级经营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物流系统的设计,至于外包的部分作业是其非核心业务。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在物流系统设计方面的法律性质表现为一种提供智力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至于业务外包,一般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货主以外的其他企业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并不当然转移于货主;除非业务外包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其法律效果则有可能间接地转移于货主。(四) 高级模式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优势在于运输和仓储,但其在跨越整个供应链运作及真正整合供应链流程方面缺乏相应的战略专业技术,因此国外一些成熟的专业咨询公司如埃森哲咨询提出了第四方物流的概念。第四方物流的本义是从集中于仓储和运输的提供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到提供更加集成的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发展,所以笔者认为第四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高级模式的升级。除了仓储运输服务,第四方物流还提供包括供应链管理和解决方案、管理变革能力和增值服务,其成功的关键是以行业内最佳的方案为客户提供服务与技术。笔者认为,第四方物流提供商出具的咨询报告、管理建议书、解决方案等均是智力型劳动成果,因此在法律关系上仍然属于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从表面上看,第三方物流因其经营模式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但是,深入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以提供运输、仓储等劳务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是从委托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不过是某种劳务给付的定型化而已;委托合同比运输、仓储等劳务类合同更具有包容性,是劳务类合同的基础合同。业务外包活动中形成的间接代理关系,其基础仍然是由委托合同关系确立的。另外,物流条款夹杂于分销、租赁等合同内,只是在具体的合同中掩盖物流服务的法律性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委托合同性质。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可以概括地认为是民商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不清楚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而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比如,在当前运输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货主企业往往提出苛刻的要求:货物自交由承运人之后,非因货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均应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这种约定,对承运方非常不利:其一,货损原因除货方和承运方造成外,还可能有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笼统的约定非因货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均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不公平的;其二,承运方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往往在货物赔偿方面设置了免陪额,所以,因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造成货损时,承运方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却要全额赔偿货方,白白遭受了免陪额部分的损失。如果按照第三方物流是委托合同关系的理论来解释,如遇非承运人原因(免责除外)导致货损情形,货方应该承担风险;承运人投保属于为货方保险的委托代理行为,因此保险行为的后果得直接归于货方(委托人),保险免陪额部分的损失则应该由货方(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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